富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富县人民政府
1月前

富政发〔202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延政发〔2025〕7号)要求,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社区)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普查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富县人民政府成立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农业普查工作,研究解决普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承担日常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落实等具体工作。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坚决贯彻“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本系统内的普查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密切配合。

  县统计局承担农业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县级普查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推进普查各项工作;县城乡经济调查队负责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及事后质量抽查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和有关资料,并参与普查方案制定、普查相关数据审核及资料开发应用等;县委宣传部、县网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县发展改革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和有关资料,协助开展普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承担本辖区普查主体责任,及时成立本级第四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并报送至县四农普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细化落实方案,配强普查队伍,保障工作条件,及时协调解决普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广泛引导社会力量理解、支持、配合普查工作。

  四、普查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街道)、县财政局要加强经费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专款专用,杜绝浪费。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开展普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有普查人员必须依法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资料;普查对象应依法按时、如实填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对普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通报。

  (二)强化数据质量控制。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制度和规范,健全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追溯问责机制。加强人员培训,规范操作流程,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强化技术保障和安全管理,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三)做好普查人员保障。各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选聘或选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选聘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选调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岗位,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稳定。

  (四)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政务服务平台作用,广泛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要求及政策法规,提高社会公众对普查的认知度和配合度,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富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