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政办函〔2025〕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以下简称长效机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22号)文件要求,按照延安市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延医保发〔2025〕2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及标准
(一)参保缴费对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待遇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确保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落实参保相关政策。
(二)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按照全省统一规定,我区2025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
(三)财政补助标准。2025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财政补助继续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实施后有关财力划转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号)、《延安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延政办发〔2019〕20号)规定由各级财政分担。
(四)纳入绿色通道的特殊人员范围及缴费标准。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的配偶和子女、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低收入人口、相关部门下一年度新认定的低收入人口等,集中缴费期后可通过绿色通道,按照我区2025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资助政策
全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具有多重困难身份的参保对象,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资助标准就高不就低。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业农村部门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每人200元资助,个人缴纳200元。
(三)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按照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每人200元资助,个人缴纳200元。
(四)残联认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及残疾家庭中的各类学生和婴幼儿,个人不缴费,由市、区财政全额资助,市、区财政分担比例按照《延安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延政办发〔2019〕20号)执行。区残联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残疾人家庭中各类学生和婴幼儿名单认定方案。
(五)财政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照原政策进行补助。
三、身份认定
(一)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农业农村、卫健、残联等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2025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集中缴费期前和集中缴费期内,各相关部门提供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区医保部门及时标识人员身份;集中缴费期内,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人员,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资助的参保金额不调整。
(二)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区医保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和年度动态调整身份人员信息。区医保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要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进行精准标识,税务部门依此组织征收。对动态调整身份的人员及时做好医保权益记录。
(三)2026年1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纳入下一年度参保资助范围。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我区2025年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5年10月18日至12月25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按照省市税务、医保等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符合连续参保缴费条件的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不符合连续参保缴费条件的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按照长效机制规定,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一般人员在集中缴费期以外时间参保缴费,执行长效机制关于等待期的相关规定。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就医费用均不能报销。
(二)其他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人员转为居民医保人员
参保人员已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在职工和居民医保中切换参保关系,其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不受缴费期限制参加居民医保,按照全区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之日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之日,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职工医保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居民医保待遇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可享受待遇。
2.新生儿
(1)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自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止;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当年内可按照全区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参保缴费后,如符合连续参保要求,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如不符合连续参保要求,设置参保缴费后的固定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等待期结束后可享受医保待遇。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我区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我区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待遇
1.纳入绿色通道的特殊人员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按全区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我区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认定身份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3.落实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我区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五、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身份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通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缴纳近亲属居民医保费或“医保钱包”等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通过医保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2.参保人员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或通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缴纳近亲属居民医保费、“医保钱包”等方式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员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三)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将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前死亡的,可按规定终止参保关系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经办机构完成退费工作。通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缴纳近亲属居民医保费或“医保钱包”等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经办机构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经办机构完成退费工作。
六、缴费渠道及方式
(一)缴费渠道
1.“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社保缴纳”模块缴费;
2.陕西医保APP,“服务”模块缴费;
3.“微信”APP,“城市服务”模块缴费;
4.“支付宝”APP,“陕西社保缴费”模块缴费;
5.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邮储银行、陕西信合(农商银行)、光大银行等营业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自助服务设备等渠道。
6.银联“云闪付”手机APP;
7.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虚拟户可到参保地办税服务厅集中申报缴费。
(二)缴费票据
1.使用商业银行渠道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商业银行提供的小票即可作为缴费票据。通过手机APP等电子渠道缴费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作为缴费依据。
2.缴费人也可在缴费的商业银行柜台打印《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省财政厅监制)。
3.缴费人可凭缴费小票或《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到参保地办税服务厅换开《税收完税证明》或打印缴费记录。《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门监制,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关于公布财政票据式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综〔2023〕36号)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
七、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职责。各镇街、各有关工作部门、合作银行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将巩固和提高参保率纳入相关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强化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区、镇、村三级医保经办服务体系作用,密切配合镇街、村(社区),积极开展参保缴费动员工作,确保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二)强化协同联动。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医保部门要做好新增参保人员医保登记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在集中征缴工作开始前,对各相关认定部门核实核准后提供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进行精准标识,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做好权益记录。医保部门要扎实做好特殊困难群众参保动员,确保特殊人群100%参保,推进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标准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依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三级征缴网络,在区、镇街、村(社区)扎实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宣传动员,确保在12月25日前全面完成征缴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保补助政策。
农业农村部门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及返贫致贫等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残联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及残疾家庭中的学生和婴幼儿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妇联应配合做好儿童参保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确保儿童参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深化宣传引导。各镇街、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重点围绕居民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通过典型案例和通俗解读,提升宣传吸引力。针对群众关切,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理念,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同时,加强工作人员政策培训,确保熟练掌握、准确解释,同步做好舆情风险应对,提升服务水平,营造积极参保的良好氛围。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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