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函〔2025〕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延长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0日
延长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或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风险,健全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延长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本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本次对2021年延长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政办函〔2021〕78号)进行修订。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0.《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2.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13.《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政办函〔2024〕120号);
15.《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6.《延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7.《延安市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本县,需要本县应对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装置、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延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优先。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强化环境风险的源头预防,提升预警能力,化被动处置为主动防范。
2.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发生在延长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镇(街)、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专业优势,形成快速应对能力。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组织准备,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积极培养环境应急社会化救援力量,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3.依靠科技,科学管理。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风险管控技术、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专家队伍,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五)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Ⅳ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预案衔接
本预案适用于延长县辖区范围内所发生的或发生在其他区域内波及延长县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与延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下衔接,与相邻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联动,与县域内环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各镇(街)、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下衔接,遵循《延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救援原则、预警分级和信息报告制度。在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超出区域范围或超出县级应对能力的情况下,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同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延长县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当本县界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本县时,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应急预案涉及多个组织与相关部门,特别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不可能完全确定其属性时,应急救援行动充满变数,如遇特殊情况,应急救援行动都必须寻求外部力量的救援支持。本预案确定联动机制如下:
1.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保持联系,安排和落实专门值班人员,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密切联系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迅速出动,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
2.建立通讯联络手册,加强与应急救援联动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合作;
3.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并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演练或者指导,提高应急联动的融合度和战斗力,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环境事件;
4.各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流程和职责的要求,熟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工作专班及其职责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领导机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态势和处理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由县政府主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中心、县政府办、县发改科技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国网延长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组成。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全县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批准启动、终止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3)向市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县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级预案,请求支持;
(4)及时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监测数据和应急处置情况;
(5)研究和部署国家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6)指导开展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工作专班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局长兼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县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4)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习;
(5)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6)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决定的相关事宜。
3.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即转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辖污染处置组、环境监测组、监控组、医疗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宣传组和专家组。各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污染处置组,负责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调查清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清楚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清楚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可控性;提供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立案调查事件责任;做好应急处理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任务。
(2)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会同其他行业监测部门,负责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或定量分析,为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等;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专班交给的其他任务。
(3)监控组:主要由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发改科技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国网延长县供电公司及各乡镇政府等组成。负责对污染事件发生地进行监控,对责任人进行控制,对事件性质进行界定和发布。
(4)医疗救援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制订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5)后勤保障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委网信中心、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部门组成。采用有线和无线及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方式,确保通讯畅通,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应急处理人员、设备的运输根据实际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交通部门,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处理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
(6)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融媒体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组成。负责对广大市民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专家组:主要由环境工程、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核与辐射、环境评估、疾控、防化、气象、生物、损害评估专家组成。负责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二)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委宣传部: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县纪委监委: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3.县网信中心:监测网络舆情,辟谣止谣,引导舆论,疏导情绪,保障网络安全,为应急处置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维护社会稳定。
4.县政府办:协调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综合工作。
5.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
6.县发改科技局: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
7.县应急局:监督检查各乡镇、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应急处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好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调拨配送。
8.县公安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污染事件的调查和事发地的监控工作,负责维护污染事件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稳定工作,负责交通管制工作,对事件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9.县消防大队:负责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组织抢救被困人员;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并参与事故的调查。
10.县卫健局:负责对污染事件造成的危重病人的抢救及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护;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1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
12.县自然资源局:协助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3.县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应急拨款的准备工作。
14.县民政局:受灾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基本生活;组织社会捐赠并管理分配款物。
15.县水务局:协助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和河流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6.县农业农村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农作物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7.县林业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森林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8.县交通局:负责组织维修事故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事故处理路线的畅通;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19.县气象局:负责为相关部门污染控制提供气象资料方面的支持。
20.县融媒体中心:本着及时主动、正确引导、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对污染事故处理的新闻报道工作。
21.县住建局: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22.国网延长县供电公司:负责为相关部门污染控制提供电力方面的支持。
2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内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辖区内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采集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及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影响的事件等信息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二)预防工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分析区域环境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立环境风险源及其周围环境风险受体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的管理机制,加强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及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健全环境隐患排查整改机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进一步检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队伍处置能力。
(三)预警分级及发布
1.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Ш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2.预警信息发布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依据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咨询组科学评估风险隐患,确定预警等级,草拟预警事项,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蓝色预警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县政府提请市政府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发布。
市生态环境延长分局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的广大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开展先行处置。在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超出厂界范围或超出企业应对能力的情况下,必须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区县的,县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县政府。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Ш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政府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经核实后再书面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人民政府。
对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的主要内容: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送的主要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审查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须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审查同意后上报。
4.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四、应急响应与现场处置
(一)事件报告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报告。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出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如有必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报告,并通知其他应急办公室成员单位及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应急指挥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应急指挥部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二)分级响应及响应措施
区域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根据事故分级原则、事故影响及县应急力量和资源情况,决定应急处置的级别及应急力量分配,由应急工作专班组长根据情况决定启动本预案。
1.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级环境应急预案处置;Ⅲ级响应报告市级生态环境局和市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处置;Ⅳ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并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的状态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处于启动状态。
2.响应措施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报请县应急工作专班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启动该级别应急预案。组长和副组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其中:分管副县长担任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若上一级领导赶赴现场,由上一级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相关救援队伍负责事件的具体协调和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报请县应急工作专班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担任现场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相关救援队伍负责事件的具体协调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报请县应急工作专班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派现场总指挥人选,赶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参与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故单位最高级别负责人担任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同志到场指导)参与制定方案及协调救援工作,相关救援队伍根据实际需要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三)应急响应工作安排
1.Ⅰ、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再由市人民政府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同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在进行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直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2)配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并负责应对、启动本预案,同时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在进行Ⅲ级响应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开展以下工作:
(1)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派现场总指挥人选,赶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2)根据需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和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应急队伍实施增援;
(3)加强与事发地区镇(街)、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县有关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4)召集专家组专家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环境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5)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6)对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由县人民政府对工作进行协调,与周边区域进行应急工作的衔接调配;
(7)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8)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进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3.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镇(街)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工作,启动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镇(街)应急指挥机构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现场指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若发生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区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和市相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
(四)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并及时与延安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衔接;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事态已经得到全面控制,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终止预警和响应。
五、指挥与协调
(一)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及相关地区政府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调查与控制
污染处置组、专家组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指令组织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并开展以下工作:
(1)勘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等情况,分析污染趋势、事件类型,作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和预警分级判断,并由专家咨询组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根据相关监测数据,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
(5)应急力量不足时,县应急工作专班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6)追查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的方案等。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污染源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根据突发事件的主要类型,具体处置措施如下:
(1)大气污染事件处置措施
①确定气体污染物的类型以及污染特性;
②对气体污染物采取洗消、防扩散等现场救援措施;
③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④采用监测以及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
(2)水污染事件处置措施
①确定水体污染物的类型以及污染特性;
②对水体污染物采取拦截、导流、疏浚、收集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散;
③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消洗、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艺等方式处置污染物;
④采用监测以及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
(3)土壤污染事件处置措施
①确定土壤污染物的类型以及污染特性;
②针对事故类型及时进行现场的清理工作,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特征采取合适的方法清除和收集事故现场残留物,防止二次污染;
③对于受污染的土壤,现场应急指挥部制定受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措施,及时持续地进行土壤修复,确保土壤各物质指标达到标准值;
(4)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措施
①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②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及危险特性;
③确定所需的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物资;
④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⑤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下水道等场所;
⑥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⑦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⑧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⑨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及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5)火灾爆炸事件处置措施
①确定火灾、爆炸发生的位置;
②确定引发火灾、爆炸的原因;
③确定引起火灾(爆炸)的物质类别及危险特性;
④确定所需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及物资;
⑤明确火灾(爆炸)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⑥确定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
⑦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控制火灾蔓延,组织人员疏散。
(6)洪涝灾害处置措施
河道上的环保设备遇到突发洪水时,需快速响应以减少损失,主要有以下应急预案内容:
①预警与监测
建立预警机制:与气象、水文部门联动,实时接收暴雨、洪水预警信息,明确预警等级对应的响应措施。
设备巡查:安排专人定期巡查河道设备(如闸门、监测仪器等设施),暴雨期间加密频次,重点检查设备固定情况、运行状态及周边水位变化。
②应急响应措施
Ⅰ立即停机与断电
接到预警或发现洪水即将淹没设备时,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切断电源,防止短路、漏电引发安全事故或设备损坏。
Ⅱ设备加固与转移
对可移动设备(如小型监测仪、工具等),及时转移至地势较高、安全的存放点,做好防水、防潮保护。
固定设备(如大型闸门、泵站机组):检查锚固件、支撑结构,必要时增加临时加固装置(如缆绳、沙袋压固),防止被洪水冲毁或移位。
Ⅲ排水与防护
若设备区域有积水风险,启用备用排水泵及时排水,清理周边排水通道,确保水流畅通。
对精密设备或电气部件,覆盖防水布、密封罩等,防止进水损坏。
Ⅳ人员撤离与警戒
立即组织设备操作及维护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严禁在洪水威胁区域逗留。
在设备周边设置警示标识,禁止无关人员靠近,避免意外发生。
③灾后处置
洪水退去后,先检查设备周边环境安全(如结构稳定性、漏电情况),再进行设备检查。
对进水设备,先断电、干燥处理,由专业人员检测维修,确认无故障后再投入使用。
统计设备损失,评估应急预案执行情况,优化完善预案。最大限度降低突发洪水对河道设备的损害,保障人员安全和后续恢复工作有序进行。
(7)危险废物事故处置措施
①预警与监测
建立预警机制:交通、环保、水利、应急等部门联动,实时接收预警信息,明确预警等级对应的响应措施。
②应急响应措施
污染处置组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泄漏源,如堵塞泄漏点、转移泄漏危险废物等。对于液体危险废物泄漏,使用围堤、收容槽等设施进行收集,防止泄漏物扩散。对于固体危险废物泄漏,采用清扫、收集等方式进行清理。对收集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火灾处置措施:若危险废物发生火灾,污染处置组应立即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进行灭火。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和火灾特点,选择合适的灭火方法和灭火剂。在灭火过程中,注意防止火灾蔓延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如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爆炸等。同时,组织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
爆炸处置措施:如果发生爆炸事故,污染处置组应立即停止一切可能引发二次爆炸的作业,组织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爆炸现场进行侦察,了解爆炸原因、爆炸物性质、是否存在未爆炸物等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如进行排爆、灭火、清理现场等工作。
③灾后处置
当事故得到控制,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总结教训,落实“四不放过”原则。评估应急预案执行情况,优化完善预案。
4.应急监测
环境监测组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指令组织监测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并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类型、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监测方案,并开展布点监测,快速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2)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根据监测数据及现场指挥部的决策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其他应急队伍配合,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5.医疗救护
污染引起人员伤亡、中毒时,医疗救援组立即组织、协调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6.饮用水安全保障
饮用水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供应时,政府迅速组织力量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立即组织调水,确保饮用水供应。
7.食品安全保障
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政府应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市场,防止发生因误食受污染食品而引起的中毒事件。
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社会动员
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三)应急终止
1.终止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下;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2.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向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4)应急状态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四)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理
应急响应结束后,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并做好宣传疏导以及危机干预等工作,消除群众的恐惧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2.调查评估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或技术机构对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并就后续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2)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负责编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于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3)应急过程评价。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镇(街)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
(4)负责处置工作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恢复和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统一发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统一发布。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六、应急保障
(一)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各镇(街)和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处置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的支持,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测、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统筹建立应急物资库,确定应急物资支持单位等,确保应急需要时能提供足够应急物资。各有关单位应保障本部门应急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统一调用。
推动建设重点区域应急物资储备中心,统筹、优化全县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根据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建立县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确保随时找得到、调得动、用得上、效果好。
依据自身的环境风险特点,针对性地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及时更新,使用后和过期失效的环境应急物资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置。县人民政府要在现有应急设备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的储备能力。也要通过建立本辖区应急物资库、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物资供给合作协议等,加强物资储备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提供物资保障。
(二)经费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实施需要,为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每年提出项目支出需求(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应急技术支持、培训及演练等)纳入部门预算,按程序审批后执行。县财政对突发环境事件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提供资金保障。
(三)通信与信息传递保障
加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监测、监察、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四)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队伍,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提供电力保障。
(五)人力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班要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常聘专家制度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形成由县政府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六)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七)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八)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应当组建卫生应急保障队伍,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七、监督管理
(一)宣教培训
宣传: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政府机构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培训: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的培训。
(二)预案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应当按照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者挽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构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而引发环境事件;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脱逃;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延长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陕西省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延安市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复完善。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延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延长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政办函〔202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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