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与摘要
网络 2022-04-1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七十四号主席令,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做好与原法的继承与衔接同时,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为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小企业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数量最大的企业群体,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贡献可以用“56789”来概括,即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发明创造、80%以上的就业是由中小企业提供和创造的,中小企业的数量占企业总数量的99%以上(工业中,中小企业占有99.6%)。为依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这部法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多数中小企业产业层次较低,科技水平不高、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生产成本上升、能得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这些对完善中小企业促进制度的顶层设计、改革相关工作体制机制、修改促进中小企业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现实要求。

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激发中小企业活力的需要。通过立法层面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现行政许可便捷化,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程序和注销登记程序等;二是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需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应用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三是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在从事实体经济中实现健康发展;四是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明确了“三个平等“,专章规定了权益保护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制保障。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呈现出五大变化亮点:一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首次明确了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是“综合管理”的部门,首次提出了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可进行“监督检查”;二是进一步规范财税支持相关政策。总结了近年来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法律中还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了法律;三是进一步完善融资促进相关措施。为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新促进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新《中小企业促进法》还对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作出了规定,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四是保护中小企业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权益保护”专章,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将现行的规范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机制等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五是关于中小企业工作的监督检查。新法增设了“监督检查”专章。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估和监督作出规定。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务等行为的查处作出了相关规定。此外,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创业创新、服务措施、政府采购等方面在原法基础上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随着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法律修订的“红利”不断释放,将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培育新增量、新动能,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