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规划函〔2026〕9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的通知》(财建〔2026〕62号)要求,为做好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快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打通多式联运堵点卡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流程
(一)方案编制。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以下简称城市)应与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省级(及计划单列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加强沟通对接,围绕重点货类的产业链贸易链梳理运输链,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单个或多个综合货运枢纽类型,参照《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三年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编制实施方案。多个城市联合编制实施方案时,应突出说明城市间综合货运枢纽体系协同互补、共建共享共用以及跨区域一体化运行等情况。
实施方案提出的基础设施及装备硬联通、规则标准及服务软联通、运营机制一体化等目标任务要体现先进性、适用性,支持范围、功能标准等内容详见《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技术指引》(见附件2)。
实施方案应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做好年度目标任务分解。突出目标导向,科学提出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二)城市申请。城市向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两部门)报送实施方案。多个城市联合申报的,相关城市应在同一国家级城市群范围内,并自行确定牵头城市,向省级两部门提出申请。跨省份联合申请的,应同时各城市所在地的省级两部门提出申请。鼓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城市联合毗邻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市申报。组合型应联合向所在地的省级两部门提出申请。
(三)省级申报。相关省级两部门组织对城市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实施方案的路径科学性、项目与政策绩效相关性、项目可行性、机制创新性以及要素保障情况等进行审核把关,省级财政部门应对财政可承受力、资金安排等审核把关,两部门应将审核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并参照《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工作申报函(模板)》(见附件3)形成申报函,于每年1月底前(2026年为4月底前)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第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政策已支持的枢纽城市(群)本轮不再申报(包含计划单列市)。跨省份联合申报的,应由一个省份牵头。计划单列市与省内其他城市联合的,应由省级两部门申报。各省份每年度择优推荐不超过1个城市或1个省内城市群,跨省联合申报(每年限1个城市群,以一个省份为主牵头申报)不占相关省份推荐名额。组合型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如“酒泉—嘉峪关”,以“—”连接的枢纽城市)视为1个城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枢纽城市联合毗邻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市申报视为1个城市。各省份应按时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申报函及相关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各1份(刻录光盘),逾期未报送视为放弃申报。
二、评审流程
(一)初步评审。省级两部门应在省级申报阶段完成合规性审核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需填写《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评分表》(见附件4)。跨省份联合申报的,应由牵头城市所在地的省级两部门,会同其他城市所在地的省级两部门进行审核。
(二)方案评审。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开展竞争性评审,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参加评审。方案评审重点包括申报条件、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工作内容、组织保障以及现场答辩情况(可灵活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等方面。综合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以及行业专家的意见和评分结果,形成入围名单建议及方案评审意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按程序在两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确定年度支持名单。
(三)方案修改备案。交通运输部将修改意见反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抄送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城市在收到意见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并经各城市所在地的省级两部门审核盖章后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备案。交通运输部核对意见采纳情况后完成备案,如存在问题则暂缓下达补助资金并要求重新备案。备案的实施方案作为地方组织实施、安排资金和开展绩效评价的依据。实施方案备案通过后,城市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实施方案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四)投资额审核。交通运输部根据实施方案核定投资额,明确支持城市奖补资金总额上限。核定投资额范围应是重点项目清单在实施期内的新增投资额。已享受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纳入核定投资额,不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
(五)资金下达。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的建议,结合年度财力情况下达第一批启动资金预算。
三、绩效评价
(一)城市绩效自评。城市(群)于实施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完成对实施期累计开展工作的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参照《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工作绩效评价表及填报说明(省级)》(见附件5),形成工作绩效报告并及时报送所在地的省级两部门。
(二)省级绩效评价。省级两部门应视项目情况会同地方铁路、民航、邮政管理局等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完成省级绩效评价(评价内容见附件5)。省级两部门联合盖章后书面及时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并对绩效评价结果涉及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涉及多个城市的,由牵头城市所在地的省级两部门会同其他城市所在地相关省级两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三)部级绩效评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会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参照《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工作绩效评价表(部级)》(见附件6),于每年5月底前在省级绩效评价基础上开展部级绩效评价。部级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发现省级绩效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情节较为严重的,将予以通报。
(四)奖励资金下达。交通运输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年度奖励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结合财力情况下达预算。涉及多个城市的,按照备案实施方案明确的资金分配方案相应安排年度奖励资金。
(五)问题整改。交通运输部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城市按要求限期整改,动态督导整改落实情况,整改完成后形成工作报告及时报送交通运输部并抄送相关部门。
四、方案调整
实施方案在实施期内不得作减项调整。在实施期第二年,地方如确有符合本轮政策支持条件且实施条件完备的新增优质项目,可在不降低已备案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的前提下,由省级两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交实施方案的增项调整申请,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审核后予以函复。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健全完善部省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参加,视情召开会议或采取书面形式通报有关情况。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加强组织协调与行业指导,在数据互联共享、规则标准衔接和扩大运营线路覆盖范围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省级两部门和相关城市建立健全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政策予以支持,并积极协调相关机构做好联动,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资金管理。相关省市两级财政部门应严格落实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资金使用有关要求,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或完善资金管理细则,明确资金安排的程序、标准、用途、拨付流程等,加强项目管理,对资金违规使用等情况及时处置,并做好企业资金使用指导,严格按照备案后的实施方案建设内容使用资金,涉及资金分配调整等重大事项,需严格履行工作机制决策程序,保障合法合规高效利用奖补资金。东部、中部、西部单个项目的奖补资金比例分别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0%、50%、60%。奖补资金分配标准应突出重点,重点支持多式联运功能突出的枢纽港站更新改造及集疏运铁路项目,奖补资金比例在不超过核定投资额比例上限的前提下可予以倾斜;适度引导设备更新和信息化项目,奖补资金比例上限不得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
(三)运行监控。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支持的城市(群)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线上动态跟踪、穿透监管,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绩效管理、资金管理、政府采购、进度管理、验收管理等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开展年度工作成效总结、查摆问题或困难、研究对策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如出现重大事项及时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单位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推广。
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010-65293103、65293175;财政部经济建设司,010-68554891;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010-51897942;中国民航局发展计划司,010-64091742;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010-88323089。
附件:
1.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三年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2.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技术指引
3.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工作申报函(模板)
4.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评分表
5.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工作绩效评价表及填报说明(省级)
6.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工作绩效评价表(部级)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航局综合司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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