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绿色生态小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建科发〔2026〕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绿色生态小区建设评价标准》(DB 61/T 5125-2025)已于2025年5月10日实施,为做好新项目申报工作,我厅对《陕西省绿色生态小区申报书》和《陕西省绿色生态小区自评估报告》进行了修改调整,现印发你们,并严格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做好绿色生态小区政策宣传,组织相关单位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生态小区建设评价认定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5〕16号)要求进行申报,2025年5月10日前通过预评价的项目,按照《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评价标准》(DBJ61/T83-2014)开展终评价。2025年5月10日后,新申请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绿色生态小区建设评价标准》(DB 61/T 5125-2025)开展评价,预评价项目需符合标准中“预审”要求,终评价项目需符合标准中“终审”要求。
二、各地市要严格按照标准做好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对纳入陕西省绿色生态小区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厅报送监管情况。
附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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