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省农安中心:
为深入推进重点农产品攻坚治理,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开发了重点农产品产地溯源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数字地图系统”),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重点农产品攻坚治理、日常巡查、风险监测、执法监管、产地溯源、信用评价以及风险预警等提供可视化、智能化的多场景应用。现就推广应用重点农产品产地溯源信息采集系统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聚焦重点品种。将《三年行动方案》中的“三棵菜”(豇豆、韭菜、芹菜)、“一枚蛋”(鸡蛋)、“一只鸡”(乌鸡)、肉牛、肉羊、“三条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等10个品种和生猪作为产地溯源信息采集工作的重点。
(二)分步推进实施。4月份开始在全省开展豇豆产地溯源信息采集试点,6月份全面开展重点农产品产地溯源信息采集。从2024年起,进入重点农产品产地溯源信息日常维护、动态更新和推广运用阶段。
二、采集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全省所有生产经营以上11个重点品种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或农村经纪人种植、养殖规模达到以下标准(参考标准,各市(区)根据实际可制定本地区执行标准),以商品生产为目的,均需纳入产地溯源信息采集范围:
1.种植产品面积达到0.5亩以上;
2.畜禽产品中,生猪存栏/暂养规模在30头以上,肉牛存栏/暂养规模在5头以上,肉羊存栏/暂养规模在50头以上,乌鸡养殖规模在1000只以上,蛋鸡养殖规模在500只以上;
3.水产品养殖规模在10亩以上,工程化养殖车在0.3亩(折200平米)以上。
(二)内容。具体采集内容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工作措施、人员责任,将数字地图推广应用作为加强国家追溯平台推广应用的重要行动。市、县、乡(镇)要分别确定此项工作的牵头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逐级向上级报送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2),市级牵头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联系方式要报送厅农监局、省农安中心,邮箱:ncpzl@vip.163.com。
(二)组织开展培训和账号发放。部农安中心3月30日已组织开展线上操作培训,各地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开展操作培训,确保每级操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尤其是乡镇监管员和村级协管员。重点农产品产地溯源信息采集系统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在国家追溯平台公共资料下载栏中下载,请各地农业农村局组织下载学习和开展培训。在推广运用过程中,国家追溯平台软件开发单位将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追溯平台县级信息员要发挥职责作用,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账号开通和发放工作的通知》(农质管函〔2018〕147号)要求,尽快将国家追溯平台PC端和APP端的监管使用权限逐级开通到乡(镇)、村。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单独设立的乡镇,需同步授权开通管理账号,负责组织畜禽产品、水产品产地溯源信息采集。国家追溯平台内已经审核注册过的企业,可以自我采集上传产地溯源信息。
(三)统一信息采集要求。按照国家追溯平台数字地图系统数据采集内容要求,各地信息采集员要全项采集信息。信息不全、不准的,不得上传。通过表格批量导入的产地溯源信息,要通过入户调查、基地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充、核对经纬度等信息。不得采集虚假溯源信息或漏采溯源信息。
在采集频次上,种植业产品一年一茬的,要在移栽定植期间即进行采集;一年多茬的,每茬都要采集。畜产品和水产品周转频繁,要按月进行采集和更新。种养殖主体有多个基地或在同一个基地有多个地块,总计达到规模标准的,要分别进行采集。重点农产品产地溯源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更新。
(四)严格落实责任。各地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分工与督促检查制度。乡镇网格化监管员或村级协管员作为信息采集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农产品产地溯源信息采集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采集相关信息。县级监管员具体承担本区域内重点农产品产地溯源信息的审核把关工作,采集期间要及时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信息采集员进行修改。限期内未修改完成的,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五)建立长效机制。国家追溯平台将利用技术手段,动态监测各地推广运用情况,建立智能化监测机制。发现信息不完整、不符合数据标准或信息更新不及时、信息明显有误等情形的,将通过系统提示当地县乡监管机构和信息采集员。有条件的地方,要对乡监管员、村协管员给予适当补贴。支持各地建立数字地图推广应用挂钩机制,调动地方积极性。
附件:
1.重点农产品产地溯源信息采集表
2.重点农产品产地溯源信息采集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13日
(联系人:赵文利 电话029-87314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