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华鲲一号”科技示范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 2026-11-05

国核安发〔2026〕207号

中广核海洋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华鲲一号”科技示范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请示》(广核海〔2025〕45号)、《关于呈交〈“华鲲一号”科技示范工程选址安全分析报告〉(报批版)的函》(广核海〔2026〕2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核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华鲲一号”科技示范工程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安全技术审查,未发现场址存在影响“华鲲一号”科技示范工程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华鲲一号”科技示范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国核安证字第2620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切实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遵守《“华鲲一号”科技示范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中规定的条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场址保护及公众沟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前,不得开展“华鲲一号”科技示范工程抗震I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筑及其他安全重要构筑物的施工活动。


  附件:“华鲲一号”科技示范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国家核安全局

  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