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26〕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
现将《陕西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
2026年9月25日
陕西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提升民兵的荣誉感、获得感,营造尊崇民兵、当民兵光荣的社会氛围,激励民兵担当职责使命、积极完成任务,推动全省民兵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民兵政治工作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民兵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监督及相关管理活动。基干民兵及其所在编兵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按照“责权一致、匹配贡献,精神为主、物质为辅,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为基干民兵和编兵单位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年春节、建军节向本行政区域内基干民兵家庭发慰问信,走访慰问家庭困难基干民兵,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基干民兵家庭提供帮扶援助服务。
(二)每年为本行政区域内基干民兵举行出、入队仪式。
(三)为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的基干民兵及时足额发放补助,并购买任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对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基干民兵,本人参加应征报名且符合征集条件的,应征地兵役机关应当确定其为重点定兵对象。
(五)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广泛开展民兵宣传活动,利用户外公益宣传平台和相关媒体积极宣传基干民兵和编兵单位先进典型事迹。
第五条 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期间,编兵单位按全勤落实其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不得因此解除其人事或者劳动关系,因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致残、死亡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第六条 基干民兵凭有效证件享受以下优先服务:
(一)在公路客运站、民航机场,享受优先购票、值机、安检、乘车(机)等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二)在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享受优先业务办理。
(三)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服务网点,享受优先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服务。
(四)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厅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五)倡导法律服务机构优先为基干民兵提供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基干民兵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人员。
上述单位应在相关场所、站点、窗口设置“陕西省基干民兵优先”的明显标识或将基干民兵纳入“军人优先”窗口服务对象范围。
第七条 鼓励省内有关单位、机构为基干民兵提供下列优惠待遇:
(一)鼓励实行政府指导价的AAA级(含)以上景区提供门票优惠。
(二)鼓励银行推出基干民兵专属保障卡,免收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转账手续费、短信服务费。鼓励金融机构为基干民兵提供贷款优惠、保险赠送等专属业务优惠。
(三)鼓励通信运营商推出面向基干民兵的优惠资费举措。
(四)鼓励各类燃油销售企业推出优惠项目,对基干民兵加油实行折扣优惠。
(五)鼓励中国融通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员酒店在住宿、就餐等方面提供专属折扣等优惠。
第八条 《陕西省基干民兵证》是验证基干民兵身份和实施权益保障的有效凭证,各级军事机关应加强使用管理。
(一)《陕西省基干民兵证》由省军区统一制作,各军分区(警备区)和县级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属基干民兵的证件发放、审验、更换工作。
(二)《陕西省基干民兵证》有效期为1年,每年审验1次,审验时间为当年度6月份。基干民兵在证件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政策。
(三)持证人如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或不再符合编入基干民兵组织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取消其基干民兵资格,收回《陕西省基干民兵证》。
(四)《陕西省基干民兵证》不得涂改、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伪造、骗取《陕西省基干民兵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基干民兵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不再符合编入民兵组织条件的,以及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军事机关按程序审批,调整出队并取消其优待资格。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基干民兵和编兵单位可享受优惠优待政策,对因权益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形势发展,及时组织修订本办法。
第十二条 鼓励各市(区)结合实际出台具有本地特色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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