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群众全程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6-09-11

陕农发〔2026〕46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5〕13号)要求,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护,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支持群众全程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刘  会   029-87218391


  附件: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群众监督员审批表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6年9月7日


支持群众全程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群众全程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长效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群众真正成为项目的建设者、监督者、受益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支持以及各级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群众参与、尊重意愿、公开透明、共建共享的原则,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企业、国有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组织群众全程参与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督、项目验收、建后管护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代表,是指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代表项目区受益群众(村民、项目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营主体等)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人员。  

第二章  参与规划设计

  第五条 选址意愿征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在项目选址储备阶段,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入户走访、线上沟通答疑等形式,全面宣讲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要求、投资标准、预期效益及群众权益,充分征集群众意愿。拟建设项目,须经项目区三分之二(含)以上受益群众同意,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群众争议较大的区域,暂缓纳入选址储备,确保项目选址尊重民意、符合实际、基础扎实。

  第六条 实地踏勘会商。在联合选址与实地勘测阶段,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镇、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等,共同开展实地踏勘与现场会商。充分发挥当地群众熟悉地形地貌、水情路网、农耕实况的优势,充分听取对灌排体系优化、耕作通行便利度、零散田块归并、田间道路布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确保选址既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控要求,又贴合农业生产实际,兼顾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同时,组织项目受益群众充分讨论,确定项目实施后拟承担管护的主体和方式,为后续管护打好基础。

  第七条 编制初步设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设计单位深入实地、充分发动群众,将群众参与贯穿设计全过程。在调查勘测阶段,全面摸清种植结构、耕作习惯与生产制约因素,形成现状平面图;在方案拟定阶段,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群众座谈会,听取对灌排沟渠、田间道路、农田防护、电力配套等关键工程布局的意见;在成果反馈阶段,详细讲解初步设计成果并再次征求群众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最终方案,做到设计方案群众认可、贴合生产实际、技术科学合理。

  第八条 意见征求全覆盖。在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采取入户交流、院坝会议、电话或微信等多种形式,征求项目区群众的意见。针对涉及土地调整、占地的相关权利人,实行逐户单独征询;对外出务工农户,采取电话等方式征求意见并做好记录,确保意见征求全覆盖、无遗漏。建立设计阶段群众参与度评价机制,将群众意见征求覆盖率、合理意见采纳率、群众对设计方案认可率作为设计方案审批的前置条件,其中项目区受益群众意见征求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且被征求意见群众对设计方案的认可率不低于80%,群众参与度不达标的设计方案不得通过设计评审。

  第九条 争议协商全解决。对于存在争议的田块归并、水源调配、设施选址等重大事项,应启动由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群众代表等共同参与的“多方会商”机制,深入讨论、达成共识后,方可进入设计方案环节。初步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和上级批复后,应通过村民会议、村务公开栏张贴、线上平台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及时核实并优化调整。  

第三章  参与施工建设

  第十条 本地用工优先。鼓励施工单位优先选用项目区劳动力,重点吸纳有劳动技能的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通过劳务用工形式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对土地平整、沟渠开挖、田间道路修整、土石方作业、苗木种植等适合群众参与的工序,鼓励采用以工代赈方式,组织群众投工投劳、以工换酬,增加收入。鼓励施工单位在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与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依法依规采购砂石、苗木、劳务服务等,支持当地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第十一条 群众务工组织。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施工组织、安全生产等。项目区村委会负责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群众宣传动员,在施工单位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动员组织本地群众参与务工,协助群众监督员做好现场质量监督,建立务工台账、用工公示记录等,做到全程可追溯。  

第四章  参与工程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信息公开。项目法人应通过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公开项目建设信息,包括工程布局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工程招标结果、标段划分情况、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安全要求、监督举报电话等,便于群众知晓和监督。

  第十三条 群众监督组织。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群众监督小组,成员从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熟悉农业生产、无不良记录的村干部、党员代表、种植大户等人员中推选,经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存档。原则上每个行政村不少于2人。群众监督小组代表群众行使项目监督权,对施工质量开展全程监督,不替代法定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的监理职责。

  第十四条 监督职责履行。群众监督小组负责对监理履职、建材进场、日常施工、隐蔽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工程关键部位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应有群众监督员到场见证,并与监理方共同签字留存验收记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主动邀请群众监督员参加,并对其发现和群众反映的质量问题、违规违纪行为等,建立整改台账,闭环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群众反馈,确保监督有力有效。  

第五章  参与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试用排查。项目竣工后,应组织后续管护主体对灌排设施、田间道路等进行试用。试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施工方应立行立改并整改到位。群众监督小组应全程参与工程试用,对地块不平、机耕不便、汛期排水不畅等重点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施工方应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群众满意度调查。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开展满意度调查,充分听取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健全群众满意度调查机制,调查范围覆盖项目区所有的行政村,每个行政村选取人员不得少于总户数的20%,其中村“两委”或者村集体经济成员不少于5人。群众满意率低于80%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针对满意度偏低的农户开展补充调查。调查结果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参与竣工验收。验收过程需全程邀请群众监督员参与,将监督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要件。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全面公开建设内容、资金使用、验收结果、管护责任等信息,畅通意见反馈和信访举报渠道,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群众监督资料、参与验收记录和满意度调查资料一并纳入竣工验收档案。  

第六章  参与建后管护

  第十八条 资产移交确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资产逐级移交手续、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村委会负责组织群众代表参加资产移交,现场核对资产交付清单与实物(沟渠、机井、道路、电力等工程设施)数量、规模和质量。对账实不符、质量不达标的,项目法人须记录在案并立即整改,直至移交双方达成一致。

  第十九条 管护责任落实。按照“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鼓励支持探索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具有完全劳动能力、责任心强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中聘请管护员,负责定期巡查、检修等日常管护工作。对田间使用率较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鼓励支持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投劳、购买服务等方式负责日常运营管护。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强化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发动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健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强化培训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相关政策宣讲和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群众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机械操作、土地平整、设施维护等专业技能水平,增强群众监督员履职能力。

  第二十二条 强化宣传保障。用好报刊、电视、网络、新媒体及村务公开栏等平台,广泛宣传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群众参与相关政策及优秀实践案例等,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