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延续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等10家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26〕105号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华宇管件有限公司、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海密梯克泵业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对相关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延续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华宇管件有限公司、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海密梯克泵业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方面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决定准予延续并颁发许可证(见附件)。许可证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
各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持证单位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内容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
国家核安全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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