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库〔2026〕6号
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驻陕分支机构,各地方法人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促进省级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26年2月28日
陕西省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社保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促进省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7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社保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业务。
省级社保专户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按规定存放在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银行存款。具体包括省级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银行存款。
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待遇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将社会保险基金的间歇资金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择优确定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银行的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级社保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原则上在3年以内(含3年)。
省级社保专户资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是指省级社保专户资金按照约定期限和利率存放在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提供足额债券质押,并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存款业务。
第四条 省级社保专户资金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不同险种的资产规模、存储结构和收入支出余额情况开展竞争性存放,获得利息计入对应的社会保险基金。
第五条 省级社保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保资金存放全流程合法合规,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原则。银行选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操作程序全程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原则。以资金存放安全为首要前提,全面评估存放银行经营状况及风险防控能力,存放银行能够提供足额质押品,杜绝资金安全风险事件发生。
(四)科学评估原则。综合考量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及存放银行支持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科学设置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原则。省财政厅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组织存放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六条 省财政厅建立省级社保基金竞争性存放工作机制,负责实施省级社保基金竞争性存放具体操作工作。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选择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省级分行(或同等层级分支机构)。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参与省级社保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风险控制能力强,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未被金融监管部门列为高风险机构。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省级及以上机构(或同等层级分支机构)参与竞争性存放投标。
第三章 竞争性存放操作
第十条 省级社保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主要流程如下:
(一)拟定操作方案。省财政厅应定期分析省级社保专户资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根据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科学预测现金流量,在保障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用于定期存款的基金规模和期限。
(二)发布招标公告。省财政厅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等事项。
(三)组建评标小组。省级社保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公开招标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组建由省财政厅内部成员、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相关专家共同组成的评标小组。
(四)组织开展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资格的投标银行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各银行中标额度。
(五)公布中标结果。评标结果确定当日,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告中标信息。
(六)签订存放协议。中标结果公布后,省财政厅依据中标结果与中标存款银行签订存放协议。
(七)作出廉政承诺。中标存款银行应出具廉政承诺书。凡发现并经核实存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省财政厅有权及时收回资金,并向其总部和监管机构进行通报。如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合理设置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评分指标应包括:经营状况指标,反映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和内部控制水平等。经济贡献指标,反映存放银行支持经济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推动科技金融等领域发展,促进经济运行质量提升等方面的贡献水平。收益水平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利率政策规定。服务水平指标,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具体的评分指标和标准权重由省财政厅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细化设置。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须符合国家利率政策。
第十三条 为分散风险,省级社保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实行单家银行额度上限管理:
(一)当期中标额度不得超过当期竞争性存放资金总额度的25%;
(二)累计存放额度不得超过省级社保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资金余额的20%;
(三)累计存放额度不得超过该银行上月末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
第四章 定期存款质押、资金划拨和收回
第十四条 存款银行需按规定提供足额质押品,质押品包括记账式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质押品面值数额与存款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05%、110%、110%。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质押账户,负责质押品的登记、冻结、解押等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确认存款银行足额质押债券后,及时开具划款凭证,将资金划拨到协议约定账户。存款存续期内,若存款银行质押品市值低于约定比例,应及时补足。
第十七条 存款银行收到省财政厅划拨资金当日,需完成定期存款转存手续、出具定期存款证明,存款自资金到账当日起息。
第十八条 存款银行不得以资金存放为由新设立银行账户。存款到期日(若遇节假日顺延),存款银行应按时分别将本金、利息足额划回指定账户,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社保待遇紧急支付需要,省财政厅可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存款银行划拨的存款本金、利息后,办理存款银行全部质押品或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质押品解押。
第五章 风险防控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不得以资金转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二十三条 省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属于政府财政存款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要密切关注商业银行参与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定期存款活动,重点关注协议履约、内控建设、风险防控及档案管理等方面,并将相关情况作为商业银行参与省级社保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存款银行违反存款协议规定,未及时、足额汇划省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本息或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应按照存款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存款银行出现以下情况,省财政厅视情节轻重,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省级社保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一)发生重大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在竞争选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行为的;
(三)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在参与竞争选择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
(四)未按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的;
(五)未按竞争承诺存款报价利率办理存款且拒不改正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质押或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
次以上,或单次涉及金额较大的;
(七)可能危及省级社保基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存款银行应加强对省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省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投向国家限制的领域,不得通过高风险业务赚取收益,确保资金投向合规、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存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省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业务,造成省级社保基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要建立省级社保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制度,对商业银行参与省级社保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参与人员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廉政制度,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并按相关规定实行利益回避。
第三十条 对开展省级社保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工作中,有关责任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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