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6-02-10

陕农发〔2026〕3号

宝鸡、汉中、安康、商洛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规范垂钓行为,保护生态资源,保障长江十年禁渔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1月13日


陕西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合理休闲垂钓需求,规范垂钓行为,维护禁捕秩序,保护生态资源,确保长江十年禁渔取得扎实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4〕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二条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全省长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休闲垂钓管理制度,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倡导安全垂钓、文明垂钓。

第二章 禁钓区和禁钓期

  第四条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以不交易钓获物获利、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前提,在允许垂钓的水域和时间,采用符合规定的钓具、钓法,获取符合规定种类、数量和规格钓获物的垂钓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重要支流陕西段水域禁捕的通告》(陕农发〔2020〕123号)中规定的3个水生生物保护区核心区和7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陕西省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从事垂钓活动。

  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毗邻市、县(市、区)在规划交界水域禁钓区时,应当协调一致,同一水域上下游、左右岸政策协同、管理衔接。

  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钓期内,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垂钓。

第三章 垂钓行为规范

  第七条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应当使用一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在允许垂钓区域和时间范围内,单人单日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3千克,超过3千克的部分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重量超过3千克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钓获物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钓获的外来物种和外来入侵物种应当全部采取带走、销毁或食用等方式妥善处置。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在水生生物资源监测评估基础上,可另行合理确定禁止钓获物种类、数量、重量、最小可钓规格标准以及单人单日垂钓留取的钓获物总量,明确误钓处置和放回原水体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  禁止以下垂钓行为:

  (一)使用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具和禁用方法;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锚鱼装置、鱼枪、鱼叉、弓弩等工具;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

  (四)禁止使用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五)使用法律法规禁用的其他垂钓工具、方法。

  第九条  禁止钓获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各地应当制定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应急救护预案。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损伤的,垂钓者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误钓到其他禁钓品种及小于当地最小可钓标准的幼体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

  第十条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禁止买卖钓获物。

  第十一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

  活动举办时,所在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派员现场指导和监管。

  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承担自身安全主体责任,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垂钓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及时处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保护水域、沿岸生态环境。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渔政执法人员和渔政协助巡护人员依法依规履职。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规定的,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进行垂钓的,按照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分类处置违规垂钓行为。

  对初次且较轻的违规垂钓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对多次违规垂钓人员,依法依规处罚,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对钓获物明显超出规定的种类、数量、规格等要求,或存在交易获利情形的违规垂钓行为,涉嫌非法捕捞的,应当依法打击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钓区、禁钓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具体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