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财办资〔2024〕28号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延安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0日
延安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完善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资产运行机制,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各类事业单位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物仓管理,是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购置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管理模式。
第四条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入尽入,物尽其用;
(二)共享共用,厉行节约;
(三)科学配置,盘活资产;
(四)动态管理,阳光运作。
第五条 公物仓运作方式分为实体公物仓和虚拟公物仓。
第二章 机构职责及管理范围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公物仓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相关制度;
(三)负责规划、建设和完善公物仓平台;
(四)负责对公物仓管理及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国资中心”)是公物仓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负责搭建公物仓信息平台及日常管理,及时提供公物仓相关信息;
(三)负责实体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接收、保管、盘点、维修、保养、调拨、借出和处置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实体公物仓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负责虚拟公物仓资产的调剂利用等事项审批;
(六)负责借出资产的监管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入仓、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初审;
(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入仓、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九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上缴需缴入实物仓管理的资产,及时申报纳入虚拟仓管理的资产;
(二)负责保管本单位纳入虚拟仓的资产,及时做好资产借出、归还信息登记;
(三)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归还公物仓资产,保证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
(四)负责定期清查盘点本单位纳入虚拟仓资产,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
(五)及时办理公物仓资产管理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物仓资产按照用途分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其中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车辆等。具体包括:
(一)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可调剂资产。闲置资产包括经论证不需使用的资产;因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等原因与自身履职不相适应的资产;购入或调剂后使用率低的资产等。
(二)经批准因机构改革合并、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回的实物资产。经批准合并、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制定资产划转方案,对经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在机构合并或撤销后的30日内上缴公物仓。
(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承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组建临时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统一配置的各类资产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实物资产,由活动(会议)承办部门(机构)负责在活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清理、登记造册全部移交公物仓。
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承办)大型会议、展览等重大活动,承担专项工作、应对突发事件成立的临时机构,其资产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方式配置,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租用等方式。举办(承办)单位和临时机构(以下简称单位)需要采购资产的,要单独申报资产采购预算,资产采购预算要区分一次性消耗资产和可重复利用资产进行分类申报,明确资产采购种类、型号、数量、单价等内容,并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服务外包项目中涉及使用资产的,项目预算和采购合同均要明确资产是租用或购置,租用和购置资产均要从严控制数量和价格,并明确购置资产归属单位所有。活动或任务结束后,单位要对购置的资产进行分类造册,移交公物仓。
(四)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中仍有调剂使用价值的资产。
(五)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或购置,面向社会开放的可共享共用的科研、教学、医疗等设备。由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包括集中管理资产的管理单位、拥有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产权的单位)在购置或占用后1个月内,将共享共用资产按照有关程序纳入虚拟仓管理。
(六)罚没资产。按照《延安市市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适合纳入公物仓管理的罚没资产,在案件结束后及时造册移交公物仓。
(七)其他按规定应缴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三章实体公物仓管理
第十一条 实体公物仓是指由市国资中心建立和管理的,具有相应设施设备,用于集中统一存放、统筹利用公物仓资产的实体仓储运行平台。实体公物仓管理的资产主要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等。
第十二条纳入实物仓管理的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仓:
(一)申请。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应当纳入实物仓管理的资产,通过公物仓信息系统提交入仓申请,及时、完整、准确登记资产名称、类型、型号、规格、性能等明细信息,提交主管部门确认。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或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产入仓申请,认真核实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物仓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后,提交市国资中心确认。
第十三条 市国资中心审核同意资产入仓后,由申请单位按照《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实物仓资产的调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配置资产时,要优先从市级公物仓调剂解决,按照《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置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实物仓资产的借用。
(一)由牵头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公物仓资产借用申请。
(二)市财政局审核批复资产借用申请意见。
(三)资产借用单位凭市财政局批复意见,与市国资中心办理资产借用相关手续。
(四)资产借用单位要确保资产借用期间安全完整,借用期间发生非正常毁损的,由借用单位负责维修,无法维修的,由借用单位按原价赔偿。
(五)资产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资产借用单位应于借用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借用资产归还公物仓;因活动未如期结束不能按时归还借用资产时,借用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归还。对于资产借用期满后(含延期时间),借用单位逾期未归还借用资产的,由市国资中心发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经催收后逾期仍不归还的,由市财政局按照借用资产原值从其单位公用经费中扣回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计入单位资产存量。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减少或暂停借用单位下年度同类资产配置预算。
(六)公物仓不承担保密义务,借用资产归还时,使用单位应清除计算机等带有存储功能办公设备中信息数据。
第十六条实物仓资产的处置。市国资中心按照《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后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
第十七条市国资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实物仓保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
(一)建立台账制度,对接管的物品必须登记造册,清楚、准确、全面反映物品的主要属性和特点,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的全过程。
(二)建立分类保管制度,对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保管。
(三)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员责任,确保物品妥善保管。
(四)建立清查盘点制度,做到账实一致,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物品管理情况。
第四章虚拟公物仓管理
第十八条 虚拟仓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公物仓资产进行汇聚、展示,线上办理相关业务,形成的以虚拟在仓资产信息、业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平台。
虚拟仓管理的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及专业性强、仓储运输不便的专业和大型设备等。
第十九条纳入虚拟仓管理的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仓:
(一)申请。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应当纳入虚拟仓管理的资产,通过公物仓信息系统提交入仓申请,及时、完整、准确登记资产名称、类型、型号、规格、性能等明细信息,提交主管部门确认。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或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产入仓申请,认真核实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物仓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后,提交市国资中心确认。
第二十条 市国资中心按公物仓信息平台管理的有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在线完成虚拟仓资产入库确认。根据需要,可进行实地查验实物后确认。
第二十一条虚拟仓资产的借用。
(一)由借用单位通过公物仓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在线审核后,向市国资中心提出借用申请。
(二)市国资中心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国资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意见完成在线批复。借用单位凭批复前往虚拟仓资产原存放单位借用实物资产,双方办理实物交接手续。
(四)借用期限和借用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款、第六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虚拟仓资产出租。市国资中心对纳入公物仓管理的闲置土地、房屋、构筑物等资产,优先用于需租用办公场所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暂未出租的,按照国有资产租赁有关规定对外出租,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虚拟仓资产的归还。借用单位归还资产时,市国资中心在线登记资产归还情况,由借用单位将实物归还资产原存放单位,双方办理资产归还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虚拟仓资产的退仓。因公物仓资产不满足公物仓管理要求或使用需要,或者资产产权所属单位对资产有使用需求时,可进行退仓申请。
公物仓资产的退仓申请,由资产产权所属单位在线发起申请,说明退仓事由,经主管部门、市国资中心、市财政局在线审核后,完成退仓流程。
第二十五条虚拟仓资产处置。退仓后由资产产权所属单位按照《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置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虚拟仓的入仓资产权属不变,由原占有、使用该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日常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虚拟仓资产管理,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一)指定专人负责虚拟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资产进行分类保管、定期查验、及时维护,以保证资产性能的安全可靠。
(二)设置虚拟仓资产登记簿和资产卡片,建立登记资产出入台账,并做到一卡一物。
(三)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资产管理人员应按月进行盘点,每年年终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公物仓的调剂、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