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臻品”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中共陕西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15小时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分级打造中国消费名品方阵的通知》和《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分级打造陕西消费名品方阵实施方案(2025-2027年)》工作安排,我处联合有关单位拟制了《“陕西臻品”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将意见反馈至指定邮箱,也可书面寄送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前大楼6-66室。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8日至2026年8月6日。  

  联系电话:029-63916829

  电子邮箱:1147320192@qq.com


  附件:

  1.“陕西臻品”品牌标识使用规定.docx

  2.“陕西臻品”品牌标识标准式样.docx


“陕西臻品”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新质生产力,创新数字化消费新场景,按照工信部关于分级打造中国消费名品方阵有关工作安排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六部门《关于分级打造陕西消费名品方阵实施方案(2025-2027年)》(陕工信发〔2025〕256号),聚焦国家战略所需和人民美好生活向往,发挥“区域+产业”优势效应,加大农业品牌建设支持力度,省市县三级联动,征集一批“质量可靠、技术先进、设计新颖、文化内涵丰富”的优质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有效培育壮大新型消费,打造省内领先、国内一流的消费品企业和特色品牌,形成陕西消费品多样化名品方阵,加速融入中国消费名品方阵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臻品”,是指我省消费品领域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较高产品创新力、较大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富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等特征的代表性优质产品和产业特色鲜明、地域标识明显、产业培育度强、行业认可度较高的地方优势区域品牌。

  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企业品牌

  1.名优臻品:能够代表陕西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产业发展的地方特色名优臻品;

  2.历史名品:在国际或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名牌企业及老字号企业经典产品;

  3.时代优品:快速成长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研发生产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新晋网红产品等;

  4.国风潮品:包括原创汉服、新国风服装及其配饰,国风参饰品等;

  5.工美精品:包括原创工艺美术品、工艺美术衍生品、文创产品及动漫衍生品等。

  (二)区域品牌

  产业特色鲜明、地域标识明显、产业培育度强、行业认可度较高的地方优势品牌,一般以“地名+产品”命名(如富平山羊奶、咸阳茯茶、安康富硒茶、淳化饸饹、柞水木耳、洛川苹果等)。

  第三条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陕西臻品”品牌认定的统筹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陕西臻品”,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陕西臻品”企业,建立陕西臻品名录。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陕西臻品”初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陕西臻品”认定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遵循开放包容、规则统一、特色突出的导向。认定工作应当符合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相关要求,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违法设置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显性或隐性壁垒。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陕西臻品”的品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企业品牌:申报主体应为在陕西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在信用、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无不良记录;自主品牌,拥有注册商标、专利权或者专利的合法使用权且在有效期内。区域品牌:应为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或主产区所在地区域品牌,已形成全产业链发展格局,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

  (二)市场竞争力强。主要产品在省内外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质量管理水平良好。区域特色产业优势突出,产业链相对完整,产业配套完善,产业根植性较好。

  (三)产品创新力高。主要产品技术水平领先,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较高,自主创新能力较强。

  (四)品牌影响力大。企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健全完善,品牌影响力较强,美誉度较高,获得消费者广泛认可。

  (五)文化赋能力好。企业产品设计理念新颖,并与传统文化相融合,品牌独特性强,文化赋能性好。

  第六条 申报“陕西臻品”的产品应当符合消费品工业领域基本规范,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属于消费品工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医药、纺织、轻工、工艺美术、文化创意产品、数字消费产品等品类;

  (二)已正式面向市场销售,产品供应持续稳定;

  (三)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行业规范,质量安全可靠;

  (四)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无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时限内递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陕西臻品”申报表》及其分项佐证材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产品注册商标、专利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四)近一年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报告;

  (五)体现质量管理力、产品创新力、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文化赋能力的佐证材料;

  (六)售后服务承诺书(明确退换货政策及投诉处理机制)及近三年无重大消费投诉声明;

  (七)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八条 企业品牌申报材料由所在县区工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确保填报数据和佐证材料一致,并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各地市工信主管部门。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并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意见,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形成推荐汇总表,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区域品牌申报材料由所在地市工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意见,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形成推荐汇总表,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受委托由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开展审查,并对申报产品进行量化评分和综合评议。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对拟认定的陕西臻品及其所属企业及单位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实名书面提出,并提供详实举证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相关品牌纳入“陕西臻品”臻选库,并依据本办法授予“陕西臻品”品牌标识使用权。

  第十二条 已入选中国消费名品名单的品牌将认定为对应类别的“陕西臻品”,直接纳入“陕西臻品”臻选库,无须重复申报,不再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对未通过“陕西臻品”认定但具备一定发展潜力的品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将其纳入“陕西臻品”培育库,提供政策指导、标准宣贯、设计提升、市场化渠道拓展等针对性支持,助力其提质升级,逐步达到认定条件。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入选“陕西臻品”品牌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产品信息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二)在不丧失品牌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注册商标发生转让;

  属地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按照“陕西臻品”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实,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五条“陕西臻品”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属地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示后的5个工作内进行上报),经属地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六条“陕西臻品”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予以警示提醒、约谈诫勉、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必要时暂停“陕西臻品”标识及证书使用权:

  (一)企业或产品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备;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报送年度经营情况;

  (三)“陕西臻品”标识、证书使用不符合《“陕西臻品”品牌标识使用规定》;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经警示提醒、约谈诫勉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

  警示提醒、约谈诫勉、责令整改,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属地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暂停其“陕西臻品”标识及证书使用权,由属地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陕西臻品”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建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其移出“陕西臻品”臻选库,收回标识使用权及证书: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二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

  (二)丧失申报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安全事故;

  (四)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五)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陕西臻品”称号;

  (六)被暂停标识及证书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

  (七)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陕西臻品”臻选库、收回“陕西臻品”标识使用权及证书的决定。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3年对“陕西臻品”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出移出臻选库、收回标识使用权及证书的决定,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布。被移出的企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 “陕西臻品”企业被暂停标识、证书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陕西臻品”标识的相关产品包装、宣传物料,且不得以“陕西臻品”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陕西臻品”标识或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纳入“陕西臻品”臻选库的品牌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在获认定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广告装潢、展示宣传、电商直播中规范使用“陕西臻品”标识;

  (二)可规范使用“陕西臻品”标识,在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特色商圈、客运枢纽和线上平台,开展品牌、文化、产品宣传推广;

  (三)可依据国家及陕西省相关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促进品牌发展、技术改造、市场拓展等方面的支持;

  (四)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经贸交流、展会推介、专题推广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纳入“陕西臻品”臻选库的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规范使用“陕西臻品”标识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样式、扩大使用范围或用于非认定产品,切实维护品牌形象;

  (二)配合省、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复核评估等工作;

  (三)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产品配方、工艺或主要原材料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主动、及时向属地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落实售后服务承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依法依规提供退换货服务、质量保障、投诉响应等,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陕西臻品”认定的具体评价工作,按照《“陕西臻品”品牌评价规范》团体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见本办法附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