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机制的意见
来源: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14小时前

安委办〔2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充分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防范化解事故暴露出的重大安全风险和风腐问题,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推动各类责任主体受警醒、守底线,从源头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以下简称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后半篇文章”的重要举措。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事故警示教育,以案示警,促进各地区强化“党政同责”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促进各相关部门强化“三管三必须”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落细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措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强化主体责任,防止重蹈覆辙,切实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实施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时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关典型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后30日内组织开展,确保及时吸取教训、跟进整改。较大以下事故的警示教育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二)明确实施主体。国务院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其他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原则上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属地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组织,具体工作可由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或负责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落实;对于社会影响恶劣、舆论广泛关注的典型事故,可由上级安委会统筹组织开展。各地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可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针对性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事故警示教育工作。

  (三)丰富实施形式。事故警示教育以注重实效为原则,可采取召开会议、教育培训、现场警示、案例复盘等形式开展。各地区可结合事故特点以及本地区、相关行业领域实际,通过制作警示教育片,新媒体平台线上宣传等其他灵活实用的形式开展警示教育。

  (四)压实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各地区要督促、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事故所属行业领域同类型生产经营单位,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深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查找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三、主要方式

  (五)聚焦核心内容。事故警示教育的内容要侧重剖析事故原因、暴露的突出问题和事故主要教训,坚持以案促戒,促进各有关地方、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深刻认识事故成因、事故报告、隐患排查、监管责任、标准规范等方面的缺陷漏洞,以及事故背后存在的行政审批、执法检查、事故报告和调查等方面的风腐问题、政绩观偏差等问题。

  (六)召开警示教育会。警示教育会参加人员可以是本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安委会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辖区内下一级安委会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等,视情况可邀请同级或负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参加。

  警示教育会内容主要包括通报事故基本情况、直接原因、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事故涉及谎报瞒报问题及处理情况、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以及事故涉及的风腐问题,并视情安排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反思、有关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发言等。

  (七)强化教育培训。以教育培训形式开展的警示教育,主要面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通过事故案例解析,开展互动交流,促进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强化“三管三必须”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改进生产技术装备工艺,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依法依规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防范干预事故认定、帮助逃避责任,抵制不正之风、严守廉洁自律底线等。

  事故发生后,可结合本单位历史上发生的典型事故设立警示教育日,定期组织开展全员警示教育。

  (八)开展现场警示。事故发生地开展的现场警示教育,主要面向地方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通过实物和档案资料展示、事故复盘推演、播放警示教育片等形式组织开展。

  (九)主流媒体复盘剖析。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后,邀请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复盘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剖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总结教训。

  (十)实施常态化警示教育。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场馆等,展示事故危害后果、应急救援、事故教训、人员追责情况、相关事故物证等,除作为相关作业人员教育培训重要场所外,鼓励具备条件的场馆等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强化落实

  (十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引以为鉴。要坚持把事故警示教育作为抓好事故预防的重要手段,开展事故发生地和所在行业领域的事故警示教育,对其他地区和行业领域的事故案例也应作为警示教育的重要内容。同时,要注重开展涉及风腐问题的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助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十二)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协同联动。要加强制度建设,因地制宜健全完善事故警示工作机制,鼓励创新警示教育形式。要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将警示教育工作纳入落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全链条排查整治的责任体系,确保警示教育工作实效。

  (十三)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全员覆盖。要注重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督促其充分利用典型事故案例,面向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新入职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应急处置能力以及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的意识和能力。通过警示反思,举一反三、抓好隐患排查整改,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