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行为的通告
来源: 延安市人民政府
14小时前

  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分布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现就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禁止非法猎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禁止猎捕一切野生鸟类及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动物,包括其成体、幼体及卵蛋。

  二、全市辖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地、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各级公路铁路两侧各一千米以内区域划为禁猎区(合法狩猎场除外)。

  三、禁猎区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禁猎期(野猪禁猎期为3月1日至4月30日)。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气枪、排铳、地枪、自制猎枪、射钉枪、弓弩及各种变形弩、复合弓、地弓、弹弓、猎套、粘网、猎夹、捕鸟器、滚笼、地笼、犬捕、鹰抓、毒药、麻醉药、爆炸物、捕蛇夹、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铁夹、标枪,以及无人机等飞行器挂载金属箭矢,辅助投射标枪、钢钎、箭支等各类改装捕猎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止使用夜间照明和热成像猎捕、歼灭性围猎、投毒、麻醉、电击、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捣毁巢穴、强光、火攻、烟熏、网捕、挖洞、设置陷阱、捡蛋、仿声等各种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六、禁猎期、禁猎区内野猪、野兔等野生动物大量繁殖危害农作物及群众安全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评估后提出调控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科学开展种群调控。

  七、禁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销售危害人畜安全的禁猎工具。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严禁无证非法收购、出售、运输、寄递、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八、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普及保护知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发现病弱、受伤、受困、迷途野生动物应及时向属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有权举报,举报查实后给予适当奖励,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肃处理。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非法猎捕或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延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举报电话:

  延安市林业局 0911-8017712

  延安市公安局 110

  延安市市场监管局 0911-2112315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