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专项资金支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依法追责
三秦都市报 2024-10-13

  10月12日记者从省工信厅获悉,为进一步发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陕西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按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在经营主体培育方面,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扩容增量,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建设,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以及与夯实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基础有关的方向。在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创新基地和运行监测体系建设,融资和人才服务,信息化、数字化赋能和创客大赛、技术技能大赛等创新创业服务以及与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关的方向。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项目特点和性质,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奖补奖励、股权投资、购买服务、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当年不予重复支持。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政策导向、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省工信厅结合省财政厅的意见将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项目计划和预算资金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如需变更项目计划应逐级申报审批;如项目建设发生终止、撤销等情况,由省工信厅下达调整通知,财政部门按程序收回资金。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项目预算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对当年未能按项目用途使用资金和按期实施的项目,应避免资金沉淀,及时终止项目并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全部收回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项目单位同时纳入失信名单,不再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省财政厅相应调减支持相关市县下年度的资金。(记者 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