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04-15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5日


陕西省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三级行政职权实施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清单(以下统称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调整、应用、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职权,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权力类型。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履行行政职能的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不含机构改革后剥离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实施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权责清单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数字赋能、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机制,实现全省各层级权责清单完整、准确、规范,标准统一、数据同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权责清单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负责。各级党委机构编制部门是权责清单的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权责清单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负责权责清单中行政许可事项的梳理编制工作,并配合做好行政许可事项与其他权责事项的衔接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将权责清单中依申请类行政职权列入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按照“应进必进”原则推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并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八条  行政机关作为权责清单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全面梳理编制本部门所属权力和责任并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对其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清单的编制与公布

  第九条  行政职权应当以党内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内容,以及部门“三定”规定作为依据。编制权责清单应当与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做好衔接。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主要行政机关商相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职权,列入主要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行政机关依法授权行使的行政职权,列入被授权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的行政职权,列入委托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

  第十一条  权责清单要素主要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编码、权力类型、行使层级、行使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监督电话等。

  第十二条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全省权责清单编制、公布工作的指导,通过制定梳理编制口径和标准、编制权责清单指导目录等办法,提升清单编制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十三条  省市县三级权责清单分别由各级行政机关梳理编制,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审核后,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定。

  第十四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纳入所在地权责清单管理范围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编制行业或领域专项权责清单的,由行业或领域的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审核后,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定。

  第十六条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管理完善陕西省权责清单事项管理系统,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系统及应用平台所需的数字基础设施资源,协调数据共享交换等技术保障工作。省市县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应当统一录入陕西省权责清单事项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管理系统应当与陕西政务服务网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同源。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及其他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外,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等载体和渠道公布,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清单的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职权的增加、取消、变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更新,确保清单的权威性、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部署要求调整的;

  (二)因党内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部门规章立改废释,以及部门“三定”规定修订需要对应调整的;

  (三)因党政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改革需要对应调整的;

  (四)省委和省政府决定调整的;

  (五)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职权增加、变更、取消的;

  (六)设区的市委和市政府决定调整的;

  (七)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职权增加、变更、取消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条  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按以下权限和程序进行:

  (一)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情形,需要进行调整的,由行政机关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详细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收到行政机关提出的调整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进行会商后,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行政机关。

  (二)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八)所列情形,需要进行调整的,由行政机关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到行政机关提出的调整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进行会商,提出审核意见报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书面反馈至行政机关。

  (三)行政职权调整涉及到其他单位的,由提出调整申请的行政机关征求并提供所涉及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协调解决。

  (四)行政机关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申请时,要同步在陕西省权责清单事项管理系统进行线上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机构编制部门书面反馈的调整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陕西省权责清单事项管理系统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因党政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改革和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重大调整变化等情形,需要对多个行政机关权责清单进行集中调整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组织相关行政机关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权责清单应当调整而行政机关未按要求提出调整意见的,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出书面督促意见。

第五章  清单的应用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权责清单管理应用,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推进与政务服务、政务公开、行政执法等各类应用目录清单的深度融合和衔接统一,实现与各类应用平台互联互通、同源管理、同源公开、同步调整、多方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依法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超越权限行使或变相行使已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减少对应责任,不得推诿或怠于履行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权责清单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明晰部门间、层级间职责边界,优化内部流程,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实现权责清单与部门“三定”规定相互印证、无缝衔接,推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将权责清单编制、调整和应用作为对部门履职评估的重要内容,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精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督查机构及司法行政、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编制部门的协作配合,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督促行政机关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在编制、调整权责清单中遗漏行政职权或将设定依据不充分、不准确的事项列入权责清单;

  (二)权责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三)权责清单与实际运行不一致的;

  (四)权责清单所列事项或设定依据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主动发起调整的;

  (五)实施清单以外无法律依据的行政职权或者将清单之外事项变相设为行政职权前置条件实施的;

  (六)继续实施已取消或下放的行政职权的;

  (七)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职权,以及运行环节的;

  (八)未按权责清单履行职责或者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九)其他应当整改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权责清单管理运行机制,由承担机构编制工作的内设机构牵头负责,统筹做好本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调整、应用等相关工作,对下级行政机关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权责清单管理应用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就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的投诉和举报,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应。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按照《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编委发〔2020〕13号)有关要求,将权责清单管理应用情况纳入年度机构编制重要事项报告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的权责清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乡镇(街道)按照已公布的履行职责事项清单规范履职行为,不再编制权责清单。权责清单中涉及乡镇(街道)权责关系的,应以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3月7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