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特设发〔20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策部署,压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有效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系统性管控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不断提升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部分企业开展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落实企业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承压类特种设备风险管控能力为核心,推动实施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完整性管理,构建机构健全、职责明确、流程清晰、管理规范、决策科学、安全高效的特种设备管理新模式,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试点地区和范围
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和新疆从事化工生产、石油炼制、化学品生产的部分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化工企业,名单见附件1)。
三、主要内容
试点化工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考《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指南(试行)》(见附件2)制定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完整性管理体系(或专项制度)并有效实施,主要任务如下:
(一)确定管理部门
确定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部门,明确组织架构、管理职责和运行机制。
(二)开展风险分析与管控
1. 开展承压类特种设备风险分析,依据设备风险状况制定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策略。
2. 依据完整性管理策略分级实施风险管控,强化承压类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仪表系统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所涉及的专业定时性工作和预防性维护工作。
3. 应用数字化手段建立设备信息数据库,实现检验记录、维修历史、缺陷处置等过程的动态管理。
(三)完善资源配置与能力建设
1. 设置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相关人员职责。
2. 保障完整性管理体系(或专项制度)建立和实施所必需的资金、人力、监测检测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等投入。
3. 建立培训机制,确保相关从业人员了解完整性管理职责、内容和要求,具备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
四、实施步骤
1. 启动阶段(2026年1月至2026年6月)。试点化工企业确定完整性管理工作覆盖的承压类特种设备范围,组织制定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工作方案,对方案进行充分论证。
2. 实施阶段(2026年7月至2027年6月)。试点化工企业依据审定的方案开展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体系(或专项制度)建立及实施工作,推动承压类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与完整性管理深度融合,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反馈工作进展和绩效评估情况。
3. 总结阶段(2027年7月至2027年12月)。试点化工企业对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绩效评估,提炼可复制的经验,为广泛推广应用建立技术储备,为组织制定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相关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提供技术依据。
五、组织保障
1. 强化系统协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试点化工企业的指导,使其将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作为企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有效方式。
2. 提供政策支持。对于已按本通知要求将承压类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与完整性管理深度融合的试点化工企业,可按以下要求执行:
(1)将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体系(或专项制度)建立和实施形成的工作记录,作为覆盖范围内承压类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记录有效见证资料。
(2)完整性管理覆盖范围内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可根据设备完整性管理评审和定期检验等结果确定继续使用的年限(不要求另行安全评估)。
(3)完整性管理覆盖范围内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其安全阀在不超过所连接使用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的前提下,可根据完整性管理评审和校验等结果确定校验周期。
3. 做好技术支撑。充分发挥技术机构支撑保障作用,试点化工企业可按照需求委托具有相关能力、经验的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体系(或专项制度)建立、工作方案论证和效果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支撑。
试点地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试点工作覆盖范围内的设备,指导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好政策支持工作。注重总结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反馈进展情况,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联系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联系人:史 进 010-82262895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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