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25〕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延安市文物保护考古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延安市文物保护考古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确保地下文物安全,推动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保护要素保障推进全省高质量项目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按照中共延安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若干措施》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考古前置,是指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明确地下文物遗存情况,并将相关考古成果、文物保护要求和处置意见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提条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坚持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市行政区域内以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
第五条 申请考古的用地应当具备:区域边界桩点明确,无建筑垃圾、未拆建(构)筑物、无权属纠纷,未硬化、管线位置清晰等条件;重要基础设施项目须获得批复,完善征求意见并做好安全防护。
第六条 具备考古前置工作条件的区域,应在土地收储入库前完成考古工作;暂不具备考古前置条件的,可先予收储入库,但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考古工作。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开展考古工作:
(一)文物行政部门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已完成考古且无遗存、无原址保护要求的区域(地块)。
(二)对既有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管线、车库、人防工程等进行改造,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及挖掘深度的。
(三)已有建筑物补办手续的。
(四)进行不涉及地下开挖的维护性工程(如地面养护、设备更换等)。
(五)其他经文物行政部门核定公布的豁免地块。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地块储备与信息共享: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时,应包含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等信息。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抄送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将需要或无需开展考古工作的区域(地块)信息函告同级发改、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
第九条 考古工作计划制定: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结合区域文物分布情况,制定年度考古工作计划,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明确需开展考古工作的具体地块、时序和经费预算。
第十条 考古调查与勘探:
(一)对列入计划的地块,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评估。经考古调查评估,不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不再进行考古勘探,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文物保护意见。
(二)经考古调查评估,需进一步开展考古勘探的区域,开展考古勘探时应科学优化工作方案,合理确定勘探面积。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应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工作,并出具《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
(三)经考古勘探未发现文物的,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文物保护意见;发现文物的,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开展考古发掘工作。
第十一条 考古发掘与文物保护:
(一)经勘探发现文物遗存,确需进行考古发掘的,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考古发掘结束后,考古单位应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发掘报告。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发掘报告,提出明确的文物保护意见:
1.对具有重要价值、确需原址保护的文物遗存,划定保护范围,提出具体保护要求,该地块应调整用途或纳入文物保护紫线管理。
2.在完成全部考古发掘工作,形成考古发掘报告后,出具《土地供应前考古工作完成意见书》。
3.涉及重大考古发现或复杂情况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考古发掘的文物与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 成果应用与土地供应:
(一)文物行政部门将最终的《土地供应前考古工作完成意见书》及文物保护具体要求(如需原址保护)正式函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考古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土地供应的必要条件。对于已完成考古工作、明确无文物遗存或已完成考古发掘的地块,按规定程序组织出让或划拨;对于需原址保护的地块,应调整供地方案或规划条件。
(三)在土地出让公告、划拨决定书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提出考古结论及相应的文物保护要求,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章 经费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按照“谁储备、谁出资”或“谁供应、谁承担”的原则,纳入土地储备或供应成本。具体由市、县(市、区)各级财政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考古工作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财务规定和考古项目预算标准执行,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文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加强协作与信息沟通,对考古工作进度、成果应用情况等进行跟踪督导,确保制度有效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延安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或省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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