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
现将《陕西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与管理指引(试行)》 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
2025年12月2日
《陕西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与管理指引(试行)》
为规范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运行和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社区(村)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推动公益慈善向基层延伸下沉,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基层治理和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社区慈善基金的定义
社区慈善基金是指依托慈善组织设立、运行和管理的,用于支持社区(村)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开展困难帮扶、儿童关爱、养老服务、应急救援、社区治理、志愿服务等慈善活动的专项基金。
二、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
(一)社区慈善基金设立的主体和方式
社区慈善基金原则上由街道办(乡镇)或社区(村)发起,优先依托本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街道办(乡镇)或社区(村)与慈善组织通过签订协议方式,约定社区慈善基金设立的目的、使用方式、各方权利和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置等事项。
(二)社区慈善基金的名称
社区慈善基金名称一般按照“慈善组织名称+XX街道(乡镇)慈善基金”或“慈善组织名称+XX社区(村)慈善基金”的格式编列。慈善组织、 街道(乡镇)和社区名称应为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三、社区慈善基金的管理责任
(一)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对社区慈善基金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对社区慈善基金进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其主要职责是:
1.会同社区研究制定本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社区慈善基金在本慈善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2.对社区慈善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项核算并建立档案;
3.立足社区实际需求,广泛链接各方资源,筹募资金注入社区慈善基金,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开展公开募捐项目;
4.对社区慈善基金资助慈善项目、开展慈善救助的合理性、公益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审核,并拨付社区慈善基金;
5.履行社区慈善基金监管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审计和纪检监察监督;
6.根据需要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 印)制的捐赠票据。
(二)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
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应同步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街道(乡镇)或社区(村)、捐赠方、设立基金慈善组织的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人数一般 为 3-5 人,推选主任一名,原则上由街道(乡镇)或社区(村)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审议社区慈善基金资助的项目及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对资助的合理性、公益性、有效性等进行论证, 并向设立该基金的慈善组织申请资金;
2.监督和验收实施或委托实施的慈善项目等;
3.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开社区慈善基金接受捐赠、资金使用等情况信息;
4.决定终止社区慈善基金;
5.需要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社区慈善基金的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
社区慈善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独立开展慈善募捐,必须依托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专项资金。街道(乡镇)、社区(村)自筹资金,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扶持资助资金;
2.定向捐赠。接受爱心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村(居)民等的自愿捐赠;
3.社会募集。通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向社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集的款物;
4.慈善组织的激励资金;
5.其他合法收入。
(二)资金管理
1.社区慈善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以社区慈善基金名义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2.社区慈善基金应在协议中明确列支管理成本的比例,管理成本一般不得超过该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3.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合理控制项目执行费用,提高慈善基金使用效益;
4.社区慈善基金中不得再行设立其他专项基金。
五、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
(一)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范围
社区慈善基金使用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1.用于支持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教育、科学、环保、卫生、体育、文化、济困、扶老、救孤、助残、恤病、优抚、救灾等方面的慈善项目,或实施慈善救助;
2.资助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培养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慈善公益人才;
3.改善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资助有利于提升社区治理、邻里关系、生活环境的公益服务项目;
4.开展慈善文化宣传;
5.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项目或活动。
(二)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流程
社区慈善基金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向慈善组织报送慈善项目开展情况。
1.社区慈善项目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1)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立足需求,自行策划或委托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策划慈善项目或志愿服务项目,形成项目实施方案;
(2)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向慈善组织报送资金申请;
(3)慈善组织评估论证,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2.社区慈善救助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1)本社区(村)的居(村)民因大病、突发重大事故等原因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向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慈善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费用凭证;
(2)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提交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
(3)经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送慈善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社区慈善基金的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置
(一)基金的终止
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对设立的社区慈善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慈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及时督促整改, 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社区慈善基金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必须经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并经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和慈善组织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
(二)剩余财产处理
社区慈善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征求捐赠人意愿后研究形成处置意见,经慈善组织同意后妥善处置,用于本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公益慈善事业;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置的,由慈善组织用于本组织相同或相近慈善目的慈善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七、社区慈善基金信息公开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要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在设立社区慈善基金 30 日内,在“慈善中国”中将社区慈善基金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进行公开。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为社区慈善基金筹募资金的,应每 3 个月在“慈善中国”平台进行公开,并在本组织的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公开社区慈善基金接收捐赠、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期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并就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
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在社区(村)设立公示栏,对社区慈善基金的接 受捐赠、资金使用管理、项目执行、开展成效等情况定期进行公开,对社区慈善基金的年度总结(或报告)等重要信息及时公布,主动接受居(村)民、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基金设立、运行、管理作出细化规定。
本指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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