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 2026-01-14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各省级慈善组织:

  现将《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

2025年8月16日

 

《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对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慈善组织行为,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含未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本办法中统称慈善组织)。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规定向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填写《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并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内容

  第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报告:

  (一)省级登记管理的慈善组织举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的活动,或者拟邀请在职正厅级(含)以上领导出席的活动或会议;市级登记管理的慈善组织举办参与人员100人以上的活动,或者拟邀请在职正县级(含)以上领导出席的活动或会议;各县(区)登记管理的慈善组织举办参与人员50人以上的活动,或者拟邀请在职副县级(含)以上领导出席的活动或会议;

  (二)省级登记管理的慈善组织单笔资金捐赠支出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及所开展单个项目总金额占本组织上年度捐赠总收入1/5以上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者项目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市级登记管理的慈善组织单笔资金捐赠支出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及所开展单个项目总金额占本组织上年度捐赠总收入1/5以上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者项目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各县(区)登记管理的慈善组织单笔资金捐赠支出超过20万元人民币,以及所开展单个项目总金额占本组织上年度捐赠总收入1/5以上或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项目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三)本组织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如年度慈善项目计划、重大投资、重大慈善活动支出等;

  (四)设立和终止专项基金的;

  (五)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前来参加慈善活动;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报告流程和方式

  第五条 慈善组织报告重大事项,应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如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等。

  第六条 慈善组织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类型、程序和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涉及本办法第四条(一)至(四)项和第(六)项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15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

  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慈善组织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重大事项,通过陕西“智慧民政”一体化平台相关端口线上办理。  

第四章 提交材料

  第八条 慈善组织进行重大事项报告均需提交重大事项报告表,依据规定填写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慈善组织开展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活动的,需附加提交活动方案或议程、拟参加人员名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慈善组织开展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活动的,需附加提交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捐赠协议、项目论证和立项报告、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阶段性实施计划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活动的,需附加提交年度项目计划、重大投资方案、重大慈善活动支出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活动的,需附加提交专项基金设立论证报告和规划、专项基金名称设置情况、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专项基金各项管理制度、终止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开展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活动的,需附加提交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的协议书、拟参加人员名册、决议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的相关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活动的,需附加提交与开展活动相关的材料,并加盖本组织公章。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以下责任:

  业务主管单位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等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慈善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做好整改工作;对管理中发现慈善组织存在重大事项风险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责任:

  行业管理部门对涉及本行业的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等事项进行指导、监督,督促指导慈善组织认真落实本行业内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度,协助处理慈善组织涉及本行业的纠纷、投诉等,维护市场秩序以及慈善组织和受益者的正当权益。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清单,健全重大事项影响评估机制,科学研判和防范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实效性;

  (二)依据法律法规及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应主动进行信息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以登记核准的规范名称开展活动,不得冠以“某某厅(局)”、“某某厅(局)下属”、“某某厅(局)所属”、“某某政厅(局)直属”等字样;未经授权,不得以某某厅(局)或某某厅(局)各处(科)室名义开展活动或进行宣传;

  (三)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四)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五)活动经费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六)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抽查(内部)审计、巡察等方式加强对慈善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发现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市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陕西省民政厅印发的《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陕民发〔2023〕10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

组织名称

(盖章)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重大事项名称


重大事项类型

重大活动  重大慈善活动支出  重大投资

专项基金  涉外活动  其它

履行内部程序

日经 会议  方式表决通过(附会议纪要)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举办时间

举办地点


预算经费

万元

经费来源

□自筹 捐赠  其他 

开展方式

线上  线下  其他

邀请的

主要嘉宾


业务主管单位


经办人及

联系电


重大事项主题和简介(限300字以内):

提交的

材料清单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