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25〕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陕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25〕10号)要求,市司法局组织对市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进行了清理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定公布的市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
经审核,确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9个部门(单位)为市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公示。各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应依法准确公示行政检查主体、事项及依据、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专项检查计划等相关内容,实行动态更新,便于公众查阅监督。
(二)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各涉企行政检查主体须严格落实“先扫码、后入企”制度,严禁未经扫码或虚假扫码入企检查等行为。对未按要求使用相关程序的部门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三)合理确定检查方式。各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应推进精准检查,推动行政检查事项合并或联合实施,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实现监管目的的,原则上不开展入企现场检查。持续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四)加强协调监督指导。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应加强对全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动态调整主体名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或不规范检查行为。
(五)强化属地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市级做法,及时组织完成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的清理审定与公布工作,确保涉企行政检查规范工作上下协同、一体推进。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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