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市监办函〔2025〕100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检验检测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5〕719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2025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各市(区)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对本辖区机构填报的统计数据信息进行审核。
(二)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统计信息,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工作安排
(一)各市(区)局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于1月10前向省局报送联系员信息。
(二)检验检测统计信息的填报和审核工作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https://qts.cnca.cn/qts/)上完成。可以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集成服务—检验检测机构统计报系统访问,系统开放时间为2026年1月13日至3月20日,请检验检
测机构在此时间内完成填报并提交通过审核,超过这一时 间将无法进入系统进行录入和修改。
(三)在统计直报系统登录界面“系统公告”可查询现行有效的统计调查制度(《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2025-2028)》),在“系统帮助”可以下载查阅“检验检测统计工作手册”及“检验检测机构账号操作常见问题”,详细介绍了统计直报系统的使用方法和统计各项目填报与审核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如实报送统计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如实、按期、准确填报统计信息。除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外,获得其他专业领域法定资格、资质(如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雷电防护、水利、海关等)的检验检测机构也可填报统计数据。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以法人单位进行统计信息填报。
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应汇总以法人单位统一填报一张统计报表,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 验检测机构有多个场所的,应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 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机构 应当单独填报。现存非法人机构按法人机构填报确有困难的,可沿用此前账号继续填报。
(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在提交审核时,审核单位应选择资质认定证书载明的发证机关,如发证机关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选择所在行业对应的评审组(如无法确定,可选择综合评审组)。同一填报单位既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又获得省级资质 认定证书的,选择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发证机关审核。
各市(区)局可通过统计直报系统审核、查询和统计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统计数据的情况。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上报数据有问题的,应及时与相关机构沟通协调解决。
联系人:李伟,电 话:029-861384590,邮 箱:2283377642@qq.com。
系统客服热线及邮箱:010-56738610,servicerjw@samr. gov.cn
系统使用咨询电话:贺鹏艳,010-82262306
统计指标咨询电话:胡媛、高楠,010-88651728、010-82260842
附件:2025年度全省检验检测统计直报联络员信息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18日
附件:
2025年度全省检验检测统计直报联络员信息表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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