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25〕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30号)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机构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修订形成《延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删去市市场监管局主管的“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设立的“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设立的“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在具体审批内容上重复,删除该地方层面设定事项。
三、根据机构职能调整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30号)明确的实施机关,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的省级主管部门由省卫生健康委调整为省疾控局,并对市级实施机关作出相应调整。
四、根据机构职能调整,将“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的省级主管部门调整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收回市级实施权限。
五、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的“食品经营许可”名称调整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情况,将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主管的“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名称调整为“文物销售单位设立审批”。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30号),将市档案馆主管的“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名称调整为“赠送、交换、出售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30号)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市级实施权限,收回“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市级实施权限,取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市级实施权限,新增“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县级实施权限,取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县级实施权限,并对市级实施机关作出相应调整。
九、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收回部分委托行政许可事项权限的通知》(陕药监函〔2025〕222号)文件,收回“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许可”市级实施权限。
十、将“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等22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交还至市城管执法局实施。
十一、将市交通运输局主管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调整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巡游出租车),市交通运输局(网约出租车);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将“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事项实施机关调整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巡游出租车),市交通运输局(网约出租车);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
十二、将市市场监管局主管的“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实施机关调整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外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延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及时调整修订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各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于11月28日前编制完成,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机构。
此前我市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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