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5-07-24

陕科发〔2025〕1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号)《陕西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4〕113号)相关要求,我厅修订了《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6月30日


  附件:

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证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号)《陕西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4〕11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坚持“四个面向”,加快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重点围绕我省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力争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不断增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自主可控能力,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主要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包括重大应用攻关及区域创新项目(未来新兴领域、区域创新能力提升领域、农业农村领域、社会发展领域等)、“揭榜挂帅”项目、秦创原总窗口“四链”融合项目、秦创原产业创新聚集区“四链”融合项目等;一般项目包括未来新兴产业领域、农业农村领域、社会发展领域、对外合作领域、科技文化融合领域等。

  第四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下列原则:

  ——需求导向、突出重点。聚焦各行业各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动态部署重点专项;对于突发、紧急的重大科技需求,建立“一事一议”快速响应机制。

  ——统筹规划、协同攻关。突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发挥政产学研用金各方作用,协同联动。坚持统一布局与自由申报有机结合,坚持规范透明,竞争择优。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

  第五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纳入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全流程管理,实现申报、评审、立项、综合绩效评价等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全面负责省重点研发计划的动议征集凝练、总体布局、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重点研发需求、总体布局。

  (二)组织编制并发布年度计划指南。

  (三)负责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编制并下达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年度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

  (五)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七)负责项目成果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推荐部门,包括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等,其主要职责:

  (一)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二)配合开展相关项目的监督评估及综合绩效评价。

  (三)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条件的承诺。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强化法人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科技伦理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合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三)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自查,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调整或变更申请,按程序报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验收、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省科技厅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面向相关产业部门,组织征集全省重大创新需求,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常态化编制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条 对于需求紧迫的重大选题,省科技厅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可选择定向委托等方式征集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指南编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充分调动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性,组织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校院所代表参与重点项目指南编制。

  第十二条 计划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对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的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指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同时明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等问题。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称等均符合要求。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同一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对材料的真实性等作出科研诚信书面承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质、研究内容与指南方向的一致性、相关诚信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十八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项目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论证。重点项目采用答辩评审进行。一般项目通过网络(通信)评审或会议评审进行。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必须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包括一定比例的省内、省外专家及财务专家,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专家占比,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同步开展。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

  第二十条 通过评审的重点项目采取抽查的方式组织现场实地考察。主要查看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具备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有关实际情况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等。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实地考察等情况,结合年度重点科技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等确定拟立项项目,经会商省财政厅后,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签订“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二十三条 合同(任务)书由省科技厅各业务处室终审确定,并使用电子签章加盖合同专用章(线下项目在资管处登记盖章),各业务处室需及时开展合同书审核确认工作及纸质材料的存档备案,确保项目管理的规范和高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任务)书正式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围绕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高质量完成相关任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重要事件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目标任务、研究内容等应与合同(任务)书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的,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及时向省科技厅报批。其他一般性事项的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批并报省科技厅备案。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提出调整事项申请。

  (二)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在线填写并提交科技报告。未填写科技报告或科技报告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合同(任务)书签署方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

  (一)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和严重科研不端行为,并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三)出现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省科技厅核查确认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项目省级财政资金由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统筹安排,严格规范财政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的管理使用。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遵循科研规律,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探索“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总体验收,对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组织管理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效果与影响等作出综合绩效评价。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合并财务验收及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配合完成,也可商各推荐部门、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总体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项目滚动实施、新设项目遴选专业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线填写综合绩效评价申请书,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对采用“里程碑”式管理的重点项目,在上一执行期结束、涉及下一执行期拨款时开展关键节点综合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基础条件保障、研发任务分解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以及阶段性成果产出情况等,评价结果将作为接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综合绩效评价时,须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下一级科技管理部门以项目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式可采取现场考察、会议答辩、材料评定、函审等形式,给予“通过”“准予结题”“不通过”三种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

  (一)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80%以上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

  (二)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任务的50%以上,但未达到80%的,且有正当理由的,按照准予结题处理。

  (三)未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任务50%以上,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处理。

  1.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3.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

  4.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5.拒不配合项目考察检查或财务审计的;

  6.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

  7.对重大报告事件未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的;

  8.不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的;

  9.项目合同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四)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且超期不到1年的,给予半年整改时间后须重新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超期1年以上的,按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

  (五)对项目执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终止结题处理。

  (六)对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终止结题的项目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12个月内未提交综合绩效评价申请的,省科技厅将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申请延期,最长延期时间为2年,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三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样机、样品等,应标注“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作为综合绩效评价或评估的确认依据。(英文标注:“Ke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rogram of Shaanxi (Program No.********)”)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项目协作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

第七章 监督与诚信

  第三十八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监督评估体系。监督工作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对指南编制、专家遴选、立项批复、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全面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

  第三十九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第四十条 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诚信管理实际,逐步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省科技厅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经通知仍不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厅应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视情节予以责令限期改正、阶段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视情节予以约谈、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下的各类项目可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或工作指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29日。2022年10月26日印发的《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陕科发〔202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