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的通知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5-04-30

陕知发〔2025〕2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全省知识产权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不断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展现我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成效,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现将2024年度陕西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5年4月24日


  案件一

  西安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包装袋(德富祥油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陕西德富祥食品餐饮有限公司就“包装袋(德富祥油茶)”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西安某商贸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向西安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西安市知识产权局按照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立案后委派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并委托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出具了《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西安市知识产权局采纳了咨询意见,认定被请求人的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当庭作出裁决,并委托西安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民事赔偿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西安市获批全国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城市以来,首例通过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办结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行政机关通过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咨询意见,迅速查明事实,快速作出裁决,随后委托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案件民事赔偿开展调解工作,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办案人员通过优化审调联动一体化流程,大幅缩短了办理周期,落实了“简案快办”的要求,实现了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

  案件二

  渭南市临渭区市监局线上快速

  处理食品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5日,渭南市临渭区市监局接到福建漳州龙海区市监局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移送函。临渭区市监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相关程序,依法审查了请求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受理了龙之福(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诉渭南某食品经销部专利侵权纠纷案。由于该案请求人来自福建,为方便请求人,临渭区市监局利用渭南市知识产权局口审庭,以线上方式口头审理了该案件,最终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自2024年4月26日实施以来,全省首件由县(区)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此案的办理有效落实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全省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起到了示范作用。该案探索采用线上审理和数字化取证手段,有效降低了维权成本,切实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案件三

  汉中市市监局处理

  “货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广州珂尔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3日获得名称为“货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权合法有效。2024年3月21日,请求人向汉中市市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称2023年10月发现位于城固县文化街的名爵男装店所使用的“货架”涉嫌侵犯其专利权。汉中市市监局受理立案后,为查明涉案纠纷技术焦点,委托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专利侵权纠纷判定咨询意见书》。经合议,最终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请求人全部的处理请求。

  【典型意义】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与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协作,发挥知识产权专家的专业优势,借助专业技术支撑服务,提高了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效率。同时,也提醒了市场主体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申请知识产权并完善保护措施,防范侵权风险。

  案件四

  宝鸡市陈仓区市监局查处

  侵犯“樱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案情简介】

  第8574249号“樱花”商标是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1类“水槽”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1年8月28日至2031年8月27日。

  陈仓区市监局先后收到8份来自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线索举报书》,举报辖区多家经营主体销售侵犯其“樱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槽。经查,5名当事人所经营水槽上印有的“樱花”标识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系销售侵犯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陈仓区市监局联合检察院、法院共同研判案件,认定5名当事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在本系列案件的查处中依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及法官、检察官工作室机制,行政机关联合检察院、法院共同研判案件法律依据、裁量权和处罚幅度,统一行政处罚标准,有效避免“类案不同罚”的问题,此举既规范了执法行为及裁量权行使,确保行政相对人受到公平公正对待,又便于社会对行政处罚的监督。

  案例五

  渭南市白水县市监局查处

  侵犯“陕北女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0317902号“陕北女子”商标是米脂县益康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第30类“小米”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状态有效。2024年4月,益康公司向白水县市监局举报称白水县某粮油调料经销部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米,请求依法查处。经查,白水县某粮油调料经销部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024年6月,白水县市监局依据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依法将其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发起刑事诉讼。最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分别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刑事裁决。

  【典型意义】

  市监部门发现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及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发起刑事诉讼。最终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裁决。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行刑衔接机制作用,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有效衔接。

  案例六

  延安市市监局查处某商贸公司

  非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案情简介】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294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第A000004号)标志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延安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对延安某商贸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标示有“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残奥会商品特许经营”和“2021年东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商品特许经营”的字样,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标识的相关合法授权证明文件。延安市市监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认定当事人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属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处,维护了奥林匹克标志法律尊严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和消费者权益,守护了奥林匹克精神与形象,对于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有助于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展现中国尊重国际规则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