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审计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现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审计厅办公室 2024-06-05

陕审办发〔2023〕112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审计现场管理行为,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审计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2.审计任务清单(参考格式)

  3.外部调查台账(参考格式)

  4.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

  5.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

  6.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清单(参考格式)

  附件下载



陕西省审计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现场管理,落实审计质量控制责任,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审计厅(以下简称省厅)及其派出审计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市县级审计机关参加省厅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厅审计人员和审计组抽(借)调人员、外聘人员(以下统称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现场管理,是指审计人员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审计组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以及审计组提交审计结果文书后,按规定安排人员继续在审计现场就审计信息等事项进行核实或延伸期间,审计机关为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而进行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二章 审计组和审计组组长

  第五条 开展现场审计,应当依照审计法的规定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副组长、主审、廉政监察员、审计人员等构成。

  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审计组设副组长的,副组长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的分工协助审计组组长履行审计现场管理、审计查证等职责。

  省厅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审计组可设副组长,副组长根据审计组组长的授权,履行国家审计准则相关条款中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但审计组组长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人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主审根据审计组组长(或副组长,以下统称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和审计分工,履行起草审计文书、主要审计事项查证、现场审计组织实施、审计组成员管理、组织审计项目归档等职责。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审计小组组长根据审计组组长的要求,负责本小组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审计前培训,开展廉政、保密、安全教育,督促完成审后廉政小结;

  (二)组织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三)承担相应的审计查证业务工作;

  (四)向审计组成员安排布置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配置和管理审计组审计资源;

  (五)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质量,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七)审计现场协调,组织召集审计例会;

  (八)负责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在审计中的创新应用,督促审计组成员运用审计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开展审计;

  (九)定期或不定期向厅党组或厅长汇报审计开展情况、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等;

  (十)组织起草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专题(调查)报告和审计信息等;

  (十一)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落实;

  (十二)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因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能实现或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核未发现或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三)审核未发现或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副组长、主审或审计组其他人员的,应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人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审计组需要外聘人员和抽(借)调人员的,应当按省厅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其管理与审计组成员同等对待。

  外聘人员和抽(借)调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审计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并单独签订廉政、保密等承诺书。外聘人员和抽(借)调人员应当接受审计组的管理,在现场审计结束前或完成指定任务后,应当及时将使用的审计资料、设备交回审计组,并按规定处理电子数据。

  第十条 外聘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含审计小组)组长、副组长和主审,不得承担现场廉政监督、经费管理、涉密资料保管、谈话等工作,不得参与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核查。严禁外聘人员借参与审计或者外部调查之机承揽业务。

  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外聘人员和抽(借)调人员的考核,严格审核把关,强化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外聘人员和抽(借)调人员对其工作结果负责。省厅可在其完成指定任务后,根据需要向派出单位出具工作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设立临时党组织条件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党的组织建设相关规定,组建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负责人是审计现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应当履行审计现场指导、检查临时党组织的工作职责。临时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省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相关规定,设立廉政监察员,按照《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组廉政监察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目标、重点,制定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对于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围绕落实审计工作方案,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信息化条件充分运用电子数据实现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事项的总体分析,聚焦重点、发现疑点,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抽查资金比例,审计思路和方法,优化分工、明确责任、规定时限,提高方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各业务处组织实施各类审计,都要坚持数据先行,积极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定审计重点,锁定疑点线索,为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开展现场审计提供引领支撑。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历史沿革;

  (二)职责范围或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三)所属部门、行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规定;

  (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八)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

  (九)以往接受审计、巡视巡察和各类监督检查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省厅相关工作要求,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于审计进点前编制完成。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应报分管厅长审定,经济责任或重要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经审理部门、总审计师审核后,报厅长或厅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同时依据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参考格式见附件1):

  (一)编制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审计对象和范围;

  (五)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包括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

  (六)审计工作组织安排及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作出统筹安排。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十九条 根据不同审计类型和审计项目确定审计目标,一般应包括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参考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政策;

  (二)党委政府、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

  (五)审计的时长;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条 确定审计重点的依据包括:

  (一)上级机关的部署;

  (二)本行业存在的典型性、代表性、普遍性问题;

  (三)审计组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性复核,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

  (四)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重点。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为具体的审计任务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2),合理确定人员分工、步骤措施等,将审计任务落实到人,压实人员责任,确保审计实施方案全面执行;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有效落实;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时间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审计事项、审计单位和审计范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分管厅长同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对审计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全面熟悉了解管理系统相关操作,充分发挥管理系统在现场管理、问题清单管理和辅助编写报告框架等方面的功能,减少审计人员重复性、机械性劳动,提高现场工作效率。

  审计组在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牵头处室和运维组联系解决。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明确现场审计关键时间点,项目进度达到工作量时间一半时,应完成审计报告基本框架(过程稿),反映已经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明确下一步查证工作的目标和措施,提交分管厅长审阅。经厅长批准,审理部门对重大审计项目进行前置审理。

  审计现场实施结束前,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应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初稿,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计任务清单、审计报告基本框架上传至管理系统“项目资料树”的对应节点。

  第二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分管厅长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重点;

  (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

  (五)扩大或调整审计范围;

  (六)其他特殊事项。

  重要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调整应报厅长批准。

第四章 审计证据和审计记录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处理过程,采取必要的保存和保密等措施,严格履行资料借阅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对涉密资料和电子数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接触审计现场资料和计算机等设备。

  电子数据的采集、处理、存储和使用,执行《陕西省审计厅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试用)》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根据审计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人,落实审计取证、成果实名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执行审计事项“谁查证、谁取证、谁负责”。

  审计人员取得的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证据仍然有效,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由经办审计人员双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时,根据需要,可按审计署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条 审计组需要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该工作结果的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一)是否与审计目标相关;

  (二)是否可靠;

  (三)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

  第三十一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

  (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和结论,包括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取证单提出异议或说明的补充查证及采纳情况;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三十六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三十九条 重要管理事项主要记录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事项: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业务处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七)审理部门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

  (十)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其他书面形式。

第五章 审计资料及管理

  第四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对被审计单位提出主要资料需求清单(明确资料提供时间),作为审计通知书附件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提出资料需求清单,经审计组组长或审计组组长指定人员审核同意后,依法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按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提供保存资料的保密柜予以存放。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财政财务收支、业务、决策和管理等方面资料(含电子数据)。对于投资、运营、管理和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审计组应当要求其提供与境外国有资产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业务、决策和管理等方面资料。

  第四十二条 在获取审计资料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做好交接手续,认真清点、核对,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资料交接清单,双方签字确认。办理资料交接前,审计组应当先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国家秘密定密、解密的相关规定对标密资料逐一进行清理甄别,符合解密条件的及时解密并盖章确认。对于被审计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审计人员应当编制未提供资料清单(或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资料时,不得超越法定审计权限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采取必要的保存、保密和安全等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履行资料借阅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接触审计现场资料和计算机等设备。

  第四十五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或限制向省厅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情形的,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改正,并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厅。

  第四十六条 审计组对借阅的审计资料造册管理,使用完毕后,由专人负责归还交接,确保借阅审计资料完整无误。

第六章 审计现场实施

  第四十七条 审前学习培训由审计组组长负责组织,审计组全体成员参加,审前学习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党中央、国家、省委、省政府对被审计单位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的相关要求;

  (二)被审计单位和行业的基本情况、发展现状以及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前年度审计和整改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和行业执行的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行业特殊规定,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规定;

  (四)学习讨论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重点,研究审计方法;

  (五)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重点专业、理论知识;

  (六)绩效审计适用的业绩评价指标;

  (七)开展大数据审计、研究型审计和使用管理系统相关的要求;

  (八)审计纪律、廉政、保密、安全等规定。

  第四十八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应当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第四十九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当及时进行审计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 “八不准”工作纪律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条 审计人员应使用管理系统直接完成取证单、工作底稿的撰写和审核;借调、聘用等人员应安装使用现场审计辅助客户端,及时与主审传递数据。坚决杜绝撤点后集中补传,或依据被审计单位答复情况选择性上传等行为,确保审计现场管理的规范有序。

  第五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同意后进行,必要时,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建立外部调查台账(参考格式见附件3),全面完整记录被调查单位、调查理由、调查内容、调查人员、调查时间和调查结果等情况,经审计组组长审定签字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廉政回访时,应当抽查一定比例的外部调查事项。

  第五十三条 外部调查应当持有介绍信、审计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审计人员工作证,介绍信应当注明外部调查的事项。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审计人员开展外部调查,应当严格根据审计实施方案进行。需要延伸调查民营企业的,应当事先报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同意,必要时审计组组长可以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外部调查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其中至少一名是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单独一人开展外部调查。其中,延伸调查民营企业的,必须全部为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延伸调查期间和调查结束后,严禁审计人员与民营企业人员私下接触和交往,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联系的,应当事先报经审计组组长或者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对已有明确定性的问题,除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外,一般应当在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见附件4)上写明事实、定性和法律法规依据,经审计组组长或指定专人审核后,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经充分沟通后,由相关单位予以确认。审计组应当在审计取证单发出前对其进行统一编号,并加强审核、发出、收回、归档等环节的管控。

  对方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应当补充取证或修改审计结论并予以说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见附件5)上予以说明。

  第五十六条 对于能够直接利用作为审计证据的数据分析结果,应详细记录数据来源、处理过程以及最终分析结果,由数据分析人员双人签字确认。

  对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需要核实的,审计组应明确提出有关核查内容、方式、时限、分工、核查结果的上报等具体要求,经分管厅长批准后及时组织核查。对暂时不安排或不能核查的问题线索,按规定程序纳入问题线索库管理。

  第五十七条 审计人员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或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署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需要封存资料和资产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审计署9号令)和省厅审批流程办理。

  第五十九条 审计人员执行现场审计任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接待信访举报来访人员;

  (七)结算就餐、住宿等费用;

  (八)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至少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研究:

  (一)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研究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研究信访举报材料;

  (六)对审计实施过程和审计结果进行总结和讲评;

  (七)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召开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审计组应当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重大事项存在分歧的,其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在记录中如实反映,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

  审计组组长或指定的专人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督促审计人员落实审计实施方案、规范工作底稿编写,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审计结论及标准的适当性等有关重要事项。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第六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或指定的专人审核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审计组组长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由主审或指定的专人负责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人员与审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六十三条 各业务处处长应身沉现场,“一线”指挥,及时掌握现场审计工作进展,推进审计实施方案落地落实,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监督检查审计组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等执行情况,及时查错纠偏,防范审计风险。同时,现场审计期间,应每周向分管厅长汇报审计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十四条 审计组内应当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则。对请示事项,被请示人应当明确答复。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向审计组组长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汇报,如问题没有解决,当审计组组长不是处长或分管厅领导时,可直接向处长汇报,也可直接向分管厅长报告;当审计组组长是处长或分管厅领导时,可直接向厅长汇报。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时,审计组组长要执行“双线报告”制度,第一时间向厅长汇报,同时向分管厅长报告。

  第六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牢固树立“有问题没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是渎职”的意识,始终坚持查真相、说真话、报实情,完整、准确、全面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坚持敢说敢言,敢于较真碰硬,坚决杜绝查多报少、查重报轻、隐瞒不报等问题。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

  第六十六条 以下情形,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处长和分管厅长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二)收到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现场各类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核查结果设立台账,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和管理。审计组收到信访举报后,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举报问题严重的,应当向分管厅长报告。分管厅长或审计组组长召开审计组业务会议研究是否核查,对不予核查的原因作出说明,予以核查的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上报核查结果。台账资料、业务会议记录、相关说明等资料归入审计档案备查。

  第六十八条 审计组需要上报审计信息或办理审计事项移送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办理,审计组组长或指定的专人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涉嫌犯罪、重大违纪违法等不宜让证据提供者知悉的事项,不得编制审计取证单征求其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审计事项移送应当经审理部门审核,严格控制审计质量,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及其他重大敏感问题线索,应当压缩复核审理层级。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就事实、数据、定性、法律法规依据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交换意见。

  第七十条 审计现场实施结束前,审计组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组可商请被审计单位确定其参加人员,必要时提请省厅审理部门等派人参加。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第七十一条 审计发现的问题经审计组会议研究后决定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审计组应当编制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6)作出说明,与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一并提交省厅审理部门。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第七十二条 审计现场实施严格按照审批的工作量开展。审计发现的尚未核查或尚未核查完毕的事项,需要继续核查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工作量追加流程进行审批。

  第七十三条 审计现场实施结束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一)审计任务清单确定的审计任务完成情况;

  (二)补充完善审计证据情况;

  (三)完整记录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情况;

  (四)与被审计单位结清相关费用情况;

  (五)按规定收回外聘人员和抽(借)调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及处理电子数据情况;

  (六)将应当归还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如数归还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清点、核对,做好交接手续以及双方签字确认情况;

  (七)按规定完整保存不需归还的审计资料,处理涉密资料和数据情况;

  (八)经审计组组长批准后销毁需要销毁的审计资料,及编制审计资料销毁清单情况;

  (九)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和验收入库情况;

  (十)其他根据规定应当检查和确认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 审计组应重视审后总结研究工作,将研究型审计贯穿审计全过程,认真梳理成果,总结经验,形成可移送、可上报、可批示的审计成果,形成问题库、经验库、成果库,特别是某一行业的经验库,推动审计成果、经验在全厅的充分借鉴、有效应用。

第七章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七十五条 现场审计实施结束,主审或审计组组长指定人员,应当按照省厅项目进度管理时限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七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围绕审计事项的责任主体、事实证据、定性定责及政策法律法规依据、产生原因、影响后果和处理意见等“六要素”,从源头上保证现场取证资料的充分、完整、准确,提升现场审计质量,为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前,审计组应当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一)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七)其他有关事项。

  审计组对讨论情况及其结果进行记录,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第七十八条 主审或审计组组长指定人员按照审计组讨论的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对未编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书面进行说明并归入档案。

  第七十九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按照程序审批后,以省厅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厅长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八十条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对采纳或不能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归入档案。

第八章 审计纪律

  第八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除对八小时工作时间现场管理外,还应当加强对“八小时以外”的审计现场人员管理。审计组成员在非工作期间外出应当事先向审计组组长请示报告。审计组异地审计期间,应当安排审计人员集中住宿,审计人员不得擅自调整住宿地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报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

  第八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省厅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知晓和使用范围。在审计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接触审计工作资料。

  第八十三条 审计人员不得打听不宜知悉的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对起草阶段未定密,之后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审计文书草稿等过程稿,应当及时将相关文件转移至审计内网或涉密计算机中处理,并对非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粉碎删除。对起草阶段明确需要定密的资料(含过程稿等),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存储和处理。

  第八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审计人员人身、资料、设备和财产等安全风险意识,强化日常管理,对于审计现场突发事件的处置按照审计署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借调、外聘人员)遇有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文明审计,严格执行省厅有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相关规定,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沟通时,应当态度诚恳,以理服人。应当注重文明礼仪,着装得体,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

  第八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厉行勤俭节约,防止铺张浪费。审计现场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在两周内提交外勤经费和购买审计服务报账资料。

  审计组外勤经费支出明细、考勤记录和经费报销情况应当在审计组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布,接受审计人员监督。

  第八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人文关怀,尽可能为审计人员排忧解难,并适时组织开展符合规定的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保障审计人员的身心健康。审计人员异地现场审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原则上两周安排一次周末回家休整。

第九章 审计项目资料归档

  第八十九条 审计组获取的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应当按照省厅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原则上应在被审计单位对正式审计报告做出书面整改答复后5个月内完成审计项目档案归档工作并移交档案部门。归档资料范围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十条 审计组组长或委托的主审组织审计档案归档工作,审计组成员在审计现场实施结束后,要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或主审移交项目所有形成资料。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现场管理各项规定,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陕西省审计厅追责问责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审计厅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办法》《陕西省审计厅审计前学习培训办法》《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组组长主审管理办法》《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组现场协调和例会规定》《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组现场总结会及审计组成员成果登记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