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 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来源: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
5月前

延区政发〔202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的难题,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区政府决定将35项由区级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

  相关行政执法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后,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但要对其运行情况加强行业指导,及时纠偏正向,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行政执法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的职责边界。乡镇(街道)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区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区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区级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乡镇(街道)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并持证上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队必要的办公设备、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强协作配合、双向沟通对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确保执法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本通知所列下放行政执法事项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


  附件:宝塔区下放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0日


  附件:

宝塔区下放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计3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1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20143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区教体局

2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区城管执法局

3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区城管执法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4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区城管执法局

5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区城管执法局

6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区城管执法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7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区城管执法局

8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区城管执法局

9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区城管执法局

10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区城管执法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11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区城管执法局

12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区城管执法局

13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区城管执法局

14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承接验收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区城管执法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15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

区城管执法局

16

对原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经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

区城管执法局

17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损坏、隐匿、销毁物业档案、资料和财物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

区城管执法局

18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区城管执法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19

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区城管执法局

20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区城管执法局

21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区城管执法局

22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区城管执法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23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区经发局

24

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区经发局

25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区经发局

26

对毁坏水库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的处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区水务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27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

区水务局

28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区卫健局

29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区林业局

30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区林业局

31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区林业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32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区林业局

33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区林业局

34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 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区林业局

35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