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富县争资金争项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富县人民政府
9月前

富政发〔20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富县争资金争项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富县争资金争项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争资金争项目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争资金争项目工作,重点是以项目承载的各类资金作为考核衡量标准。

  第三条 争取的资金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从上级政府及行业部门争取的,用于我县发展和建设的各类资金。主要包括:

  (一)中省市下达的各类项目建设资金;

  (二)向市级以上争取的各类无偿使用资金;

  (三)在行业系统内创先争优获得上级下达的以奖代补资金;

  (四)超出上级固定转移支付资金、税收超收返还以及上级有明确政策标准范围外的补助资金。

  (五)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认定为发行债券资金的30%。

  上级安排的下列资金不列入考核奖励范围:

  (一)纳入财政体制的上级固定转移支付资金、税收超收返还以及上级有明确政策标准范围内的补助资金;

  (二)上级从我县统筹上缴后按政策规定分配回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无偿划转的固定资产类设备;

  (四)其他不列入考核奖励范围的资金。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分类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以考核促实绩、以考核促发展。

  第五条 考核评价对象为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第六条 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并设立项目成果奖。

  第七条 考核方式按照争取资金总量分类排名。

  第八条 考核工作按照申报、审核、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被考核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向县发改局、财政局上报本单位上年度争资金争项目的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包括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财政指标到达文件或收款凭证,以及相应的政策规定、情况说明等。同一项目资金,由几个单位共同争取完成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申报,申报文件中逐一明确配合协助单位及占比,经配合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不得多头申报。

  (二)审核

  县发改局、财政局根据下达投资计划和财政收到上级下达指标情况,组织人员对各单位提交资料进行审核、汇总。

  (三)审定

  县发改局、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提交县考核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报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考核奖励资金予以项目成果奖励,按照项目争取到位累计资金额奖励:

  对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单位争取到位资金奖励,按照第一档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第二档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第三档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第四档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第五档5000万元以上五个档次划分奖励,奖励资金分别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十条 考核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争资金争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对个人和企业的奖励。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由于项目单位自身原因,致使项目推进、资金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已到位资金被调整或追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综合考核中予以扣减。

  第十二条 深入落实“三项机制”,进一步激发全县领导干部担当作为、奋发有为的活力,最大限度发挥鼓励激励作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财务纪律,对在争资争项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直接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追回奖金,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商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